中聯油脂毒油案再現重大進展。隨著台中地方法院日前公布羈押裁定理由,高雄市府衛生局昨(1日)進一步證實,台糖早在5月中旬便因苯駢芘(BaP)檢驗超過合約標準,拒絕驗收福懋委託中聯油脂代工生產的半成品原料油。由於問題油品始終存放中聯油槽,未進入台糖廠區及製程,未流入台糖產品,但法院認為,中聯在得知油品檢驗異常後,疑未依《食安法》規定主動停止製造、辦理回收並向主管機關通報,成為本案重要的新事證。

根據高雄市政府衛生局、中院裁定內容、衛福部食藥署等相關資訊顯示,中聯毒油案目前已由單純的食品安全事件,進一步延伸至業者是否刻意隱匿檢驗結果、未依法履行食品安全通報義務等刑事責任,案情持續擴大。

台糖5月即發現苯駢芘超標 依合約拒收問題油

高雄市衛生局表示,經向台糖查證,台糖向福懋採購一批半成品原料油,由福懋委由中聯油脂代工生產,原本規劃交由台糖進一步精煉。

依照雙方契約,交貨前須由第三方檢驗機構SGS完成檢驗,其中苯駢芘含量必須低於2ppb,符合標準才能交貨。

然而,今年5月中旬,台糖取得SGS檢驗報告後,發現該批半成品原料油苯駢芘含量超過合約規範,因此依約拒絕收貨。

高雄市衛生局指出,遭拒收的油品始終存放於中聯油脂油槽內,並未運送至台糖廠區,也未進入任何生產製程,因此沒有流入台糖產品。

台糖也向衛生局說明,公司對外採購的半成品原料油,只要超過合約品質標準,即不得驗收;而所有符合規定的原料油進入廠區後,仍須經脫膠、脫色、脫臭等精煉程序,並完成實驗室檢驗合格後,才會出貨上市。

法院:疑知情未通報 涉違反《食安法》

台中地方法院日前公布中聯油脂相關人員羈押裁定理由時指出,依卷證資料顯示,中聯早已得知311號油槽內原料油檢驗不合格,但仍未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售,也未依法辦理回收及向主管機關通報。

法院認為,中聯相關人員涉嫌違反《食安法》第49條第2項前段規定,情節重大,且足以危害人體健康,因此裁定羈押部分涉案主管。

依《食安法》規定,食品業者一旦發現產品有危害食品衛生安全之虞,應立即停止製造、加工及販售,並主動辦理回收及通報地方主管機關。

高雄市衛生局表示,本案中,因問題半成品一直由中聯保管,依法負有通報義務者即為中聯油脂,而非拒收油品的台糖。

台糖使用301油槽 與問題311油槽不同

針對外界關心台糖是否涉及此次毒油事件,高雄市衛生局也進一步說明,經查台糖採購原料油來源為301號油槽,並非此次發生問題的311號油槽,因此不涉及食藥署先前公布的問題批次油品。

此外,高雄市政府已於7月9日預防性要求台糖所有涉及中聯供應鏈產品全面下架,避免消費者疑慮。

衛生局並擴大抽驗台糖相關油品,檢驗結果均符合食品安全規範,目前未發現異常。

中聯毒油案持續擴大 全台多項油品下架回收

中聯毒油案自7月初爆發後,食藥署陸續公布問題油品流向,涉及福懋、泰山、福壽等多家品牌部分產品,以及學校營養午餐、餐飲通路及食品加工業。

事件起因為中聯油脂部分大豆沙拉油遭檢出致癌物苯駢芘超標,部分產品甚至超過法定標準數倍,引發全台大規模下架及回收。

各地方衛生局同步啟動稽查,全台超市、量販店及餐飲通路均配合下架問題批號商品,教育部也協調地方政府清查校園午餐是否使用相關油品。

其後,食藥署完成進一步追查後,也宣布部分油品經重新檢驗確認符合規定,可恢復販售,但涉及問題批號產品仍持續回收。

檢調追查是否涉及隱匿與管理疏失

除了食品安全問題外,本案目前也朝刑事責任方向偵辦。檢調除追查中聯是否違法販售不合格油品外,也調查公司是否早已取得異常檢驗報告,卻未依法通報主管機關,甚至讓部分油品持續流入市場。

法院此次公開的裁定理由,加上高雄市衛生局證實台糖5月便已拒收超標原料油,形成完整時間軸,也顯示中聯可能早在事件曝光前數月,即已知悉油品存在品質問題。

食品安全專家指出,若業者明知產品檢驗異常,卻未立即停止流通及依法通報,不僅涉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責任,更可能影響消費者健康與市場信賴,後續仍有待檢調釐清相關責任歸屬。

目前檢方仍持續清查問題油品流向、公司內部決策過程及檢驗紀錄,同時比對各項檢驗報告與出貨資料,釐清是否還有其他未曝光批次涉及相同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