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民主派活士、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因涉嫌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今(5日)遭香港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法官以13年作為量刑起點,考慮黃之鋒認罪及辯方求情後減刑3年。黃之鋒目前正因「民主派初選47人案」服刑,原預計明年1月可獲釋,如今再遭判刑,刑期大幅延長,外界估計他可能要到40歲左右才能重獲自由。

這是黃之鋒第二宗涉《香港國安法》案件,也是香港繼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案後,另一宗受到國際關注的「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件。

根據BBC報導,黃之鋒被控於2020年7月1日至11月23日期間,在香港與已流亡海外的前香港眾志主席羅冠聰及其他身分不詳人士串謀,請求外國或境外機構、組織及人員,對香港或中國實施制裁、封鎖或採取其他敵對行動。黃之鋒已於今年9月2日承認控罪。

13年量刑起點減至10年 原定明年獲釋計畫生變

主審法官譚耀豪判刑時,以13年監禁作為量刑起點,考慮黃之鋒認罪及辯方求情後,減刑3年,最終判處10年徒刑。法官認為,案件屬《香港國安法》定義的「罪行重大」,判刑有必要反映社會對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厭惡,並具有阻嚇作用。

黃之鋒目前正因2020年民主派立法會初選案服刑,2024年11月被判囚4年8個月。原本依照刑期計算,最快可於2027年1月獲釋,但如今再因勾結外國勢力案遭判10年。BBC表示,新判10年刑期中,有2個月又2日與黃之鋒原有刑期同期執行;至於其餘刑期如何計算,應依判決定的執行方式辦理。

黃之鋒今年10月剛滿30歲,自2020年底起因不同案件被還押及服刑,至今已在獄中超過6年。辯方求情時指出,黃之鋒自24歲起長期失去自由,在獄中閱讀超過100本書,持續反思過往行為,也希望未來獲釋後能照顧年邁父母。不過,法院最終仍判處10年徒刑。

控方指控跨越國安法實施前後 曾遊說美國通過香港人權法案

根據控方表示,黃之鋒與羅冠聰早在2016年便採取「國際線」策略,透過出訪海外、會見外國政要、發起國際聯署及社群平台宣傳,要求外國對中國及香港特區政府採取制裁措施。

控方指出,黃之鋒及羅冠聰曾赴美國會見政界人士,包括時任美國眾議院少數黨領袖裴洛西(Nancy Pelosi)、時任參議員盧比奧(Marco Rubio)等,並遊說美國國會通過《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該法案於2019年11月27日生效,授權美國政府對侵害香港人權的個人及組織實施制裁,也要求美國國務院定期評估香港自治狀況。

控方並指,黃之鋒與羅冠聰曾透過國際聯署,呼籲外國對港府及中國採取制裁,並要求停止向香港警察供應相關裝備。香港《國安法》2020年6月30日深夜生效後,香港眾志同日宣布解散,羅冠聰離港,但控方認為,黃之鋒並未放棄相關政治目標,仍透過社群平台及其他方式延續「國際線」活動。

其中,控方引用黃之鋒在臉書上的發文,指他曾表示不會刪除舊帖文、不會放棄政治立場,也不會放棄尋求國際社會支持。檢方據此認為,黃之鋒在國安法生效後仍持續與羅冠聰等人實施共同計畫,構成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

法官稱國安法不具追溯力 人權團體質疑檢控擴大適用

本案另一爭議焦點是,控方案情大量提及黃之鋒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前的海外遊說活動。法庭在判刑時則稱,國安法不具追溯力,黃之鋒被定罪是基於法例生效後的行為;但法例實施前的活動,可作為理解案件背景、評估罪行嚴重程度及被告罪責的參考。

美國人權觀察組織(Human Rights Watch)5日發表聲明,批評黃之鋒遭判10年徒刑,認為國安法相關檢控及重刑將使香港民主派人士長期無法重返公共生活。該組織指出,當局引用黃之鋒部分後續評論、媒體訪問及轉發內容作為案件材料,但其中部分內容並未直接呼籲制裁,質疑國安法對言論及政治活動的適用範圍。

陸委會發聲明稿:保障港人應有的基本人權與言論自由

針對黃之鋒案,陸委會今發出新聞稿指出,中共及港府持續利用「港版國安法」等威權工具,對香港民主人士羅織罪名,進行無止盡的政治追訴,打壓人民追求自由、民主與人權的合法權利,不僅剝奪香港自由人權,更持續損害香港的國際形象與法治基石。

陸委會呼籲,言論自由與民主人權,是現代法治社會保障的基本價值,中共及港府應停止對民主人士的打壓與司法迫害,終止以「國家安全」為名的政治濫訴,並即刻釋放無辜遭拘押人士,保障港人應有的基本人權與言論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