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害防救法》修法拍板增列海嘯、堰塞湖 各機關須設「災防長」
📋 重點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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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防救法》修法通過,增列「堰塞湖」及「海嘯」為法定天然災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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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要求各公務機關設置「災防長」,強化災害應變量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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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市、區公所將成立「防災協作中心」,納入志工與民間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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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旨在提升地方政府及公所的自我防護與災害應變能力,增強國家整體韌性。
相關人物:
卓榮泰
行政院會今天(6日)通過內政部提出的《災害防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汲取2024年花蓮地震,以及2025年丹娜絲、樺加沙颱風與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等災害經驗,增列「堰塞湖」及「海嘯」為法定天然災害,並規定各公務機關設置「災防長」,強化中央與地方災害應變量能。
行政院長卓榮泰表示,為落實「專業導向、專人負責、專職防災」,此次修法將進一步提升地方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的自我防護與災害應變能力,增強台灣面對極端氣候及重大災害時的整體韌性。
內政部指出,《災害防救法》自2000年7月19日公布施行以來,已歷經11次修正,國內災害防救法制雖已建立一定基礎,但近年全球頻繁出現高溫、豪雨及大規模震災等災情,加上複合型災害風險升高,現行制度仍有與時俱進的必要。2024年花蓮大地震,以及2025年丹娜絲、樺加沙颱風與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等事件,也凸顯中央與地方仍須持續完善災害防救機制。
在專業導向方面,卓榮泰表示,草案將「堰塞湖」及「海嘯」正式納入法定天然災害,並分別指定農業部與內政部擔任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以回應實際災害防治需求,建立更具系統性的預防與應變機制。
卓榮泰進一步說明,為落實專人負責,修法將增訂各公務機關應設置「災防長」,負責推動及督導機關內部災害防救業務;各鄉、鎮、市、區及山地原住民區公所,也應成立「防災協作中心」,將志工與民間團體納入防災體系,並運用一般替代役人力,協助民眾疏散撤離、避難收容處所開設與運作,以及救援物資發放等工作。
至於專職防災,卓榮泰指出,為強化災害防救組織量能,此次修法將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及災害防救辦公室相關業務,改由指定專責機關統籌辦理,負責推動重大災害防救任務及各項措施。
針對後續修法程序,內政部表示,草案經行政院會通過後,將送交立法院審議,並積極與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盼儘速完成修法,健全我國災害防救體制。(責任編輯:王晨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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