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苗栗的吳姓女子因與前夫談論離婚議題及兒女監護之事,心情低落,於是悶死自己9歲的兒子及8個月大的女兒,苗栗地方法院依2個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罪,判吳女徒刑30年,吳女上訴二審;台中高分院今(28)日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可上訴。

檢方起訴,吳女於114年2月間與劉姓前夫談論離婚議題及兒女監護之事,心情低落,同年4月6日晚上8時許下班後至婆家欲帶回兒女,經吳女哀求,仍未讓其帶回女兒,僅帶回兒子,吳女因此萬念俱灰,亦產生報復前夫及其家人之想法,竟萌生攜兒女自殺同死之念頭。

吳女先於同年4月7日早上6時許,趁兒子尚在熟睡,以枕頭悶住兒子口鼻,致兒子窒息死亡。再於同日上午9時10分許,將女兒自保母住處帶回住處,以枕頭悶住女兒口鼻,致女兒窒息死亡。

吳女將房間門上鎖,以嬰兒床抵住房門,持家中水果刀割頸、割腕,並刺入其左胸,躺在兒女身旁自殺。之後前夫察覺有異,於同日下午2時8分許,通知鎖匠開鎖,因房間門遭嬰兒床堵住,遂破門而入,發現兒子、女兒均已明顯死亡,吳女尚有氣息。

高分院合議庭審理認為,被告坦承原審認定之犯罪事實及罪名,核與卷內之證據資料相符,本案罪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可以認定。原判決就量刑部分審酌被告之犯罪之動機、目的、犯罪時所受之刺激,僅係因自己主觀上認為甲童已經歷過無父親之狀態,不願意甲童被當作皮球被踢來踢去,及告訴人劉姓前夫及其家人之逼迫所致之動機;被告以枕頭悶住8歲之甲童、8個月大之乙童至窒息而死,犯罪手段殘忍。

被告身為兒子、女兒之母親,與其等有緊密關係,竟親手結束兒子、女兒之生命,造成3個家庭結構嚴重破裂,家屬痛失至親,承受無比之悲痛,同時也要接受兒子、女兒是命喪被告之手之事實,對於情感上與生活上所造成之創傷甚為鉅大,且無從回復,犯罪情節及所生損害堪稱嚴重。

衡酌被告無任何前科,素行及品行尚可;犯後坦承全部犯行、承擔罪責;並與告訴人成立調解,但未因被告實際給付金錢而獲有損害填補,而分別判處被告有期徒刑19年、18年10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0年,客觀上未逾越法定刑度,無悖於量刑原則。

合議庭審認,原判決未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並無不當,所為之量刑亦難認有逾越法律規定範圍、濫用裁量權限或理由欠備之違法。被告上訴意旨所陳原審量刑過重,尚難為本院所採。因此上訴無理由駁回其上訴。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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