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街砍殺2人不算凌虐!土城殺妻男逃死 判決書:「3人以上」才達死刑要件
土城殺妻案為何判處無期徒刑而非死刑?
新北地院依據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解釋意旨,認為謝姓男子殺害2名被害人,犯罪手段雖殘忍但並非特別殘酷,且殺人數未達3人以上,不構成憲判8號解釋所指的「情節最嚴重之罪」,因此判處謝男2個殺人罪無期徒刑,合併執行無期徒刑。法官在判決書中指出,謝男以廚刀在數分鐘內奪命,未使被害人蒙受煎熬或額外痛苦,與憲判8號解釋例示的「使用足以造成多人死亡之武器」或「施加明顯不人道、極端凌虐之殘忍手段」有別。此外,判決書也引用憲判8號解釋理由,認為殺害人數應達3人以上才較接近「多數人」概念,單純殺害2人尚不符合犯罪情節最嚴重的標準。
新北市土城區2025年7月發生當街殺人案,家暴男謝文雄持刀狠砍張姓妻子和小姨子,導致2人喪命,新北地院日前依2個殺人罪判處謝無期徒刑,判決書近日曝光,法官在判決書「附論」中引用憲法法庭死刑合憲性解釋(113年憲判字第8號)意旨,直指犯罪手段「數分鐘內奪命未使受害者蒙受煎熬」、且犯罪結果殺人數「須達3人以上」才構成死刑門檻,相關見解再度掀起司法界與社會輿論譁然,也讓家屬難以接受。
謝男2025年5月家暴妻子,法院同年7月針對通常報護令開庭審理而妻子在小姨子的陪同下出庭,但開庭結束後,謝男於土城明德路二段,駕車尾隨並追撞妻子騎乘的機車,導致妻子與33歲小姨子摔倒。
謝男隨即持廚刀猛刺小姨子頸部與手臂,再轉向妻子連刺頸部、手臂及胸口,並以鋁棒擊打妻子頭部,造成二人命喪街頭,其手段極其殘忍,新北地院一審依2個殺人罪判處謝無期徒刑,家屬聽聞此消息悲慟不已,張父更一度在法院外揚言要絕食抗議。
判決書則於近日曝光,合議庭法官認為,謝男主要手段為持廚刀砍刺,以刀具的強大殺傷力,在「數分鐘內便造成無法挽回之死亡結果,未使2名被害人死前蒙受煎熬或額外之痛苦歷程」,與憲判8判決理由第79段所例示之「使用足以造成多人死亡之武器或爆裂物、生物化學製品、毒藥等」,或「對被害人施加明顯不人道、有辱人格、極端凌虐之殘忍手段」顯然有別,因此認定謝男犯罪手段「並非特別殘酷」。
判決書中提到,憲判8理由書第80段提及殺害「多人」,並非法條常見之「數人」,在文義解釋上應較接近「多數人」概念,因此若單就殺害人數來看,「須達3人以上」才成立;若僅因基於直接故意殺死2人,就逕自認定屬於犯殺人罪個案「犯罪情節最嚴重」之情形,顯然不符合憲判8之整體意旨。
此外,法官亦認為,本案情節與憲判8所列舉的「殘忍殺害自我保護能力明顯不足之兒童、老年人、懷孕者、身心障礙者」,或是「故意殺人行為與其他重大犯罪行為結合」等情形有明顯差距,足以認定本案犯罪結果非具最極端的嚴重破壞及危害性。
綜合上述理由,合議庭認定無法證明謝男犯行已達憲判8判決理由所謂的「情節最嚴重之罪」,最終未判處死刑,依法判處謝男2個無期徒刑,合併應執行無期徒刑。判決理由一出,對於「奪2命不算特別殘酷」、「殺人需達3人以上才符死刑」的司法認定標準,相關見解再度引發社會譁然。
延伸閱讀
謝姓男子殺害妻子的過程為何?
謝姓男子於2025年7月,在土城區明德路二段駕車追撞妻子機車,導致妻子與其小姨子摔倒後,持廚刀猛刺小姨子頸部與手臂,再轉向妻子連刺頸部、手臂及胸口,並以鋁棒擊打妻子頭部,造成兩人死亡。
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解釋與死刑判決有何關聯?
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解釋闡述了死刑合憲性的意旨,其中提及判斷是否構成死刑門檻的犯罪情節,包括犯罪手段是否特別殘酷、以及殺害人數是否達「多人」等。此案法官引用該解釋,認為謝男的犯罪手段及殺人數未達憲判8號解釋所指的「情節最嚴重」標準,因此未判處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