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紅同事戴金鍊下「失憶水」!趁恍惚摘走23萬金項鍊 高雄男遭改判強盜罪囚6年
高雄餐廳員工如何利用失憶水偷走同事23萬金項鍊?
高雄一名林姓男子因嫉妒同事配戴金項鍊且有資金需求,於民國113年3月間將網路購買的失憶藥水摻入同事飲料。待同事出現精神不振、意識恍惚後,林男引導對方到地下室休息,並勸誘其摘下金項鍊放置架上,隨後趁機取走變賣,得款23萬8650元。高雄地院一審依藥劑強盜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高雄高分院審理後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全案仍可上訴。
【創新聞記者 李堂安/高雄 報導】高雄市新興區一間餐廳曾發生一起下藥搶走同事金項鍊案件,林姓男子涉嫌因嫉妒同事配戴顯眼金項鍊,加上自身有資金需求,竟在同事午餐時,將網路購買、宣稱具有失憶效果的藥水摻入對方飲料。待同事飲用後出現精神不振、意識恍惚情形,林男再引導對方到地下室休息,並勸誘其將身上的金項鍊摘下放置在架子上,隨後趁機取走項鍊,當晚拿到銀樓變賣23萬8650元。高雄地院一審認定已涉及藥劑強盜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林男不服提起上訴,高雄高分院審理後認定一審採證及法律適用並無違誤,判決駁回上訴,維持6年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林男於民國113年3月間,趁同為林姓的被害同事吃午餐時,將事先透過網路購買的藥水摻入對方飲料中。被害人飲用後陸續出現精神不振、意識恍惚等異常狀況,林男隨後引導對方前往餐廳地下室休息。
在被害人受到藥效影響、意識狀態異常的情況下,林男進一步開口勸誘對方將身上配戴的金項鍊取下,並放在架子上。被害人依照林男指示摘下項鍊後,林男隨即將金項鍊拿走並藏匿。
林男當晚下班後,將取得的金項鍊帶往銀樓變賣,得款23萬8650元,部分款項則用於繳交個人貸款。被害同事當天因行為異常被送往醫院急診,恢復清醒後發現身上的金項鍊不見,進而報警處理。
案件進入司法程序後,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原依竊盜罪嫌起訴林男。不過,高雄地院合議庭審理時認為,林男在犯案前即購買具有失憶效果的藥水,且在被害人受到藥效影響、陷入難以抗拒的狀態後,利用對方恍惚狀態取得金項鍊,主觀上已有取財犯意,客觀行為也符合以藥劑使人不能抗拒而取財的情形,因此變更起訴法條,改依較重的藥劑強盜罪論處,判處有期徒刑6年。
林男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辯稱自己當時下藥,是因為不滿同事配戴金項鍊炫富,目的只是想給對方教訓,並非為了強盜財物,因此認為自己的行為應僅成立竊盜罪。此外,林男也主張自己事後已與被害同事達成32萬元調解,且已經完成賠償,認為原審判處6年徒刑過重。
高雄高分院合議庭審理後則認為,林男在警詢時已自白,下藥的目的就是為了取得同事所配戴的金項鍊;從犯案經過來看,被害人因藥效陷入精神恍惚狀態,才會依照林男指示將貴重財物摘下並放置在開放架上。
二審法院認定,林男並非單純趁被害人不注意竊取財物,而是先以藥劑造成被害人精神狀態異常,再利用對方難以抗拒的情況,引導其自行摘下金項鍊,藉此創造取得財物的機會,因此客觀上已達使被害人不能抗拒的程度。
高雄高分院認為,一審依審理結果變更起訴法條,改以強盜罪論處並無違誤,且量刑時已審酌相關情節,6年有期徒刑並無不當,因此判決駁回林男上訴,維持原判。至於林男已與被害人達成調解並完成賠償部分,法院亦予以審酌,但認為不足以改變原判決結果。全案目前仍可依法提起上訴。
林姓男子為何要偷走同事的金項鍊?
林姓男子因嫉妒同事配戴顯眼金項鍊,加上自身有資金需求,故計畫偷取金項鍊變賣以獲取金錢。
林姓男子偷竊金項鍊的過程為何?
林男趁同事午餐時將失憶藥水摻入飲料,待同事意識恍惚後,引導其至地下室休息,並勸誘其摘下金項鍊,隨後趁機取走變賣。
法院為何將林男的罪名從竊盜改為強盜?
法院認為林男事先購買藥水,並在被害人受藥效影響、難以抗拒的狀態下,利用其恍惚狀態取得金項鍊,客觀行為已達使被害人不能抗拒的程度,因此改依藥劑強盜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