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謝曉菁 攝影/黃威彬

繼承或受贈取得的房屋,日後出售時有機會減輕所得稅負擔!財政部發布最新解釋令,放寬個人出售適用舊制財產交易所得課稅的繼承、受贈及配偶贈與房屋,允許將繼承或受贈時的房屋評定現值,依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認列為取得成本。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舉例,若繼承時房屋評定現值為100萬元,經物價指數調整後可提高至121.7萬元,出售時的財產交易所得便可少計21.7萬元。

中區國稅局表示,過去民眾因繼承或受贈取得舊制房屋,日後出售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時,原則上以繼承或受贈當時的房屋評定現值作為取得成本。然而,部分房屋持有時間長達十多年甚至更久,若未考量期間物價上漲,容易使計算出的名目所得偏高,進而增加納稅人的所得稅負擔。

為使課稅所得更貼近實際經濟情況,財政部此次參考房地合一稅新制的物價調整精神,放寬舊制房屋取得成本的計算方式。符合規定的納稅人,可依繼承或受贈取得時的房屋評定現值,按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再從房屋實際成交價額中扣除,以計算應申報的財產交易所得。

新規定也涵蓋夫妻間贈與取得的舊制房屋。中區國稅局說明,若房屋原本是配偶自第三人繼承或受贈取得,之後再贈與另一方,出售時計算成本,同樣可依配偶最初自第三人繼承或受贈時的房屋評定現值,按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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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新算法能帶來多少差異?中區國稅局舉例,甲君於2011年6月繼承父親留下的房屋,當時房屋評定現值為100萬元,並於2026年5月以300萬元出售。假設該筆交易適用舊制財產交易所得課稅,且取得、改良及移轉費用均為0元,甲君於2027年5月申報2026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即可依新規定計算。

依國稅局提供的試算,該筆房屋的物價指數調整係數為121.7%,原本100萬元的取得成本,可調整為121.7萬元。以300萬元出售價額扣除後,財產交易所得為178.3萬元。

財政部放寬繼承、受贈取得舊制房屋的財產交易所得計算方式,符合條件者出售房屋時,可依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取得成本,有望減輕稅負。住宅示意圖

相較之下,若依過去未經物價指數調整的方式計算,300萬元出售價額扣除100萬元取得成本,財產交易所得為200萬元。兩者相差21.7萬元,代表新算法可使該案例的課稅所得減少21.7萬元。

不過,國稅局所舉的21.7萬元是「財產交易所得減少額」,並非實際少繳的稅金。納稅人最終能減輕多少所得稅,仍須視個人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及其他申報條件而定。

另外,這項放寬措施並非適用所有繼承或受贈房屋交易,而是針對符合舊制財產交易所得課稅規定的案件。若交易適用房地合一稅新制,仍須依新制相關規定計算,不能直接套用此次舊制房屋的成本認列方式。

中區國稅局建議,民眾申報相關財產交易所得時,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依序進入「個人稅」、「房地合一」、「申報查詢」及「消費者物價指數查詢」,輸入房屋交易日期與繼承、受贈取得年月,查詢適用的物價指數,據以計算調整後的取得成本。

國稅局也提醒,納稅人應備妥相關移轉契約及費用單據,確認交易適用的課稅制度與成本計算方式,避免因申報資料不完整而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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