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癌毒油案 中聯油脂廠長陳明榮百萬交保遭發回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中聯油脂提供國內三大食用油品牌「泰山」、「福壽」及「福懋」的大豆沙拉油原料,檢出致癌物「苯駢芘」超標並流入市面,台中地檢署第二波搜索後,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中聯油脂廠長陳明榮,被台北地院裁定加保100萬元並限制住居、出境出海,檢方提起抗告;台中高分院今(31)日認為,原裁定認定被告並無滅證、勾串證人之虞,亦有再斟酌 之餘地,裁定發回中院。
高分院裁定指出,本院審理後,認檢察官之抗告有理由,乃將「原裁定撤銷,發回台中地院」。其理由略以:關於食品業者所屬人員是否為「食品業者」,而該當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2項前段規定之行為主體,應視具體事件中該人員所實際從事者、行為分擔與意思支配狀況及其與食品業者間之關係整體觀察而定。
被告為中聯公司之煉油廠長,為中聯公司產出食品產線最高管理者,且為該公司之 「管理代表/食品安全小組負責人」,客觀上對該公司生產油品之品質、食安,當有監測、管理之義務及權限,其於本案是否為上開法文所稱之「食品業者」而涉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2項前段規定,非無研求之餘地,原裁定認檢察官就被告是否屬於「食品業者」一情,未盡舉證義務,難認完備。
依卷內之證據資料所示,被告於案發前即與相關人員有隱匿案情之共識,確有勾串、滅證之高度可能性;且本案另涉及具有利害關係之其他業者,相關共犯及證人人數非少,其等涉案情節尚欠明朗。原裁定認定被告並無滅證、勾串證人之虞,亦有再斟酌之餘地。
中檢是9日對中聯公司、福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福懋油脂股份有限公司及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處執行搜索。經持續分析扣案資料及相關人員供述,為進一步釐清中聯公司於發現原料、製程及產品異常後之處置情形及相關人員責任,22日再由主任檢察官洪國朝率同檢察官郭逵、翁嘉隆,指揮重案支援中心檢察事務官、調查局台中市調查處及保安警察第四總隊,持搜索票對中聯公司廠長陳明榮、精油課江姓襄理及品研課陳姓副課長等3人執行搜索。
經檢察官綜合研析扣案證據,並互核被告及證人之供、證述後,認被告陳明榮及江及陳等3人均涉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罪嫌重大;其中被告陳明榮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證據及勾串共犯、證人之虞,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經檢察官訊畢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另被告江姓襄理交保100萬元、先前以60萬元交保的被告陳姓副課長則再加40萬元保證金,加保為100萬元,至其餘9人則均諭知請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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