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需用物品裝船前 務必依海關批註內容辦理以免受罰
船舶用品裝船前應注意哪些海關規定以避免受罰?
高雄關提醒,業者供應船舶需用物品予航行國際航線船舶時,應留意海關審核紀錄欄位批註,並待稽查關員簽章後始得裝船,以免違反海關緝私條例。雖然「船舶需用物品申請驗放作業要點」修正後,整批離岸價格在新臺幣5萬元以下的船舶用品或日用品,得免予船邊查驗逕行裝船,但部分案件仍可能被海關要求查核。業者應依個案風險等級審酌,確認海關審核結果及相關規定,並於裝船前再次確認申報表兼准單「海關審核紀錄」欄位內容,如有疑義應主動洽詢。
【記者 王雯玲/高雄 報導】高雄關表示,近日有業者供應船舶需用物品予航行國際航線船舶,因未留意海關於供應船舶/船員用品日用品申報表兼准單之「海關審核紀錄」欄批註「稽查關員查核無訛後准予裝運上船」,無海關檢查人員簽章即自行將船舶需用物品搬運上船,此舉已涉違反海關緝私條例第35條規定。
高雄關進一步說明,財政部關務署於115年4月8日修正發布「船舶需用物品申請驗放作業要點」,提供船舶需用物品通關便利,惟仍有適用的金額與條件限制。依作業要點第3點及第4點規定,船舶用品或日用品之整批離岸價格在新臺幣(下同)5萬元以下者,得免予船邊查驗(或港內碼頭邊查核)逕行裝船。然而「5萬元以下」並非代表所有案件均免予查核,該關指出,部分案件雖符合金額條件,海關仍會依個案風險等級審酌,於申報表兼准單「海關審核紀錄」欄位註明「稽查關員查核無訛後准予裝運上船」等應辦事項,業者應俟海關查核無訛加蓋檢查人員章戳後始得辦理裝船,不得僅因貨物離岸價格在5萬元以下而逕行裝船。
高雄關呼籲,船舶需用物品供應業者辦理申報及裝船作業時,應確實依海關審核結果及相關規定辦理,並於裝船前再次確認申報表兼准單之「海關審核紀錄」欄位內容,如有疑義,應主動向承辦海關人員洽詢,以確保符合作業規定。(圖/記者王雯玲翻攝)
哪些情況下的船舶用品可以免予船邊查驗?
依據「船舶需用物品申請驗放作業要點」,整批離岸價格在新臺幣5萬元以下的船舶用品或日用品,得免予船邊查驗或港內碼頭邊查核後逕行裝船。
即使船舶用品離岸價格低於5萬元,也可能需要接受海關查核嗎?
是的,即使符合金額條件,海關仍可能依個案風險等級審酌,於申報表兼准單的「海關審核紀錄」欄位註明「稽查關員查核無訛後准予裝運上船」等應辦事項,業者應配合查核並待海關簽章後才能裝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