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今天(24日)表示,立法院日前三讀修正通過《廣播電視法》,其中涉及黨政軍條款及裁罰對象的設計,與行政院長卓榮泰先前決定不副署的《衛星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修法內容相近。行政院認為,若讓法律公布施行,恐在後續監理與執法上引發爭議,因此卓榮泰決定不副署這次《廣播電視法》修正條文。

 

廣電法牽涉黨政軍條款 違規誰受罰待釐清

 

現行黨政軍條款限制政府與政黨投資媒體系統經營者。立法院近期陸續通過《衛星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及《廣播電視法》修法,方向是放寬政府、政府捐助成立的財團法人或受託人,在「非實質控制」前提下,可進行單純財務性間接投資;原本連持有1股都不被允許,修法後則放寬為持股上限1%。

 

行政院發言人李慧芝表示,這次《廣播電視法》修正內容,牽涉黨政軍的條款,以及違規時應由誰受罰等問題,與卓榮泰先前不予副署的《衛星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修法規定,具有相同或類似爭議。

 

政院:政府對黨政軍投資媒體標準應一致

 

李慧芝指出,政府對黨政軍投資媒體業者的限制與監理,應維持一致標準,才符合憲法平等原則要求。若不同媒體法規之間出現規範落差,法律公布後可能造成執法困難,甚至衍生違憲疑慮。因此,卓榮泰依憲法賦予行政院長的副署權,決定不副署本次《廣播電視法》三讀條文。

 

截至目前,這已是卓榮泰第5度不副署立法院三讀通過的修法,累計涉及8項法案,包括《財政收支劃分法》、《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衛星廣播電視法》、《立法院組織法》、《有線廣播電視法》、《台灣兒少成長及未來帳戶條例》,以及這次的《廣播電視法》。(責任編輯:殷偵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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