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通過「災害防救法」邁向防災專業化
📋 重點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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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通過「災害防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旨在精進災害防救組織與量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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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重點包括將「海嘯」及「堰塞湖」增列為法定天然災害,並明定中央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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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公務機關應置「災防長」,各級政府及公共事業應置專職人員執行災害防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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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市、區)公所應設置防災協作中心,並得運用一般替代役協助辦理相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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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旨在強化地方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的自我防護與災害應變量能,以應對極端氣候及重大災害。
相關人物:
劉世芳
為精進災害防救組織與量能,行政院會6日通過內政部擬具的「災害防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內政部長劉世芳表示,為落實「專業導向,專人負責,專職防災」的核心理念,本次修法特別汲取114年丹娜絲颱風、樺加沙颱風及花蓮縣馬太鞍溪堰塞湖等災害經驗,旨在打破過往各部會防救災業務散見於各個計畫,較缺乏具體執行力的困境。
內政部說明,本次修法重點包括將「海嘯」及「堰塞湖」增列為法定天然災害,並明定由內政部及農業部擔任中央主管機關,確保權責明確;行政院原設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及災害防救辦公室,改由指定專責機關辦理,負責推動重大災害防救任務及措施等相關業務;增訂各公務機關應置「災防長」,負責推動及監督機關災害防救相關業務;明定各級政府及公共事業應置專職人員執行災害防救工作;增訂鄉(鎮、市、區)及山地原住民區公所應設置防災協作中心,並得運用一般替代役協助辦理災害防救及協作中心相關業務,落實推動民眾疏散撤離、避難收容處所開設與運作、物資發放等工作。
內政部指出,「災害防救法」自 89 年 7 月 19 日制定公布以來,歷經 11 次修正,法制體制已具基礎,但面對極端氣候與複合型災害的嚴峻挑戰,包括 113 年花蓮大地震、114 年丹娜絲颱風、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等應變經驗,以及全球都面臨極端氣候挑戰,包括出現高溫、豪雨、大規模震災等災情,皆顯示災害防救需隨時與時俱進。
內政部強調,本次修法將進一步強化地方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自我防護與災害應變量能,提升面對極端氣候及重大災害的整體韌性。草案經行政院院會通過後,將送請立法院審議,內政部也將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期盼儘速完成修法,健全我國災害防救體制。
撰文、攝影/內政部消防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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