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受滲透來源資助帶團赴陸助選 彰化里長二審無罪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彰化縣和美鎮糖友里里長何吉盛被控受滲透來源資助、委託,於總統大選前揪團赴陸接受招待並宣傳「支持國民黨提名之候選人侯友宜」、「支持兩岸一家親」及「支持不親美之候選人」,遭彰化地檢署依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等罪嫌起訴,彰化地院審理後,認犯罪事證不足判決無罪,檢方上訴二審;台中高分院今(15)日駁回檢方上訴,維持無罪判決。可上訴。
檢方起訴認為,彰化縣村里長聯合服務總會前總會長被告何吉盛,在2024年總統大選前,透過村里長系統招攬多名村里長成員赴中國重慶地區參訪交流旅遊,而旅客僅負擔機票費用,落地後由中國大陸方面之相關單位安排食宿、交通及參訪行程,期間並有大陸官員與台商出席交流餐會,宣傳支持特定政治立場及候選人,涉嫌以旅遊之不正利益影響選民投票意向介入我國選舉,違反《反滲透法》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原審彰化地院判決認為,多數參團者均表示未聽聞支持特定候選人或政黨的言論及要求,也不清楚旅遊期間食宿費用由何人負擔。部分證人的相關證述更出現前後不一致、甚至在法庭上翻供情形,難以作為定罪依據。且雖然赴陸交流時間點正值選舉敏感期間,而確有接受招待情形,但無法證明相關旅遊招待利益與投票行為間存在對價關係,也欠缺足夠證據證明被告何吉盛受中國官方委託、指示或資助從事賄選活動。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判決被告何吉盛無罪。
台中高分院合議庭審理認為,原審判決諭知被告何吉盛無罪,核無不當,援引原審判決所記載之理由;檢察官起訴所為舉證,難以認定何吉盛安排多名村里長赴重慶交流旅遊之出團,係接受大陸地區台辦之指示、委託或資助,並在招攬出團前、旅遊途中、返台後,有為特定候選人或政黨宣傳、請託支持,而要求團員於本次總統副總統、立委等選舉時為一定投票權之行使。
也無法認定團員於主觀上已認知或意識到其等至大陸旅遊落地後係受大陸台辦單位提供招待等不正利益,且此不正利益係與其等在本次總統副總統、立委等選舉時應如何行使投票權具有對價關連性,即無受賄之認知,均無法認定構成公訴意旨所指犯行。原審法院因而以不能證明被告何吉盛之本案罪嫌,對被告何吉盛為無罪諭知,核無違誤。
檢察官提起上訴,並未再行提出證據,僅再事爭執而指摘原判決不當,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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