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云湘(政策與戰略研究人員)

「至於對方要怎麼賣,那是對方的事。」

立委沈伯洋日前談及美國可能分批處理對臺軍售時,說了這句話。公平地說,他指的是尚待美方處理的新軍售案,美國如何依其法規與國內政治決定軍售方式,確實非臺灣所能決定;若解讀成「美國收了錢,交不交貨也是美國的事」,並不符合原意。但這句話仍帶出一個值得認真對待的問題:在對外軍購中,什麼才是「買方的事」?

我國於2019年向美國採購66架F-16C/D Block 70(見圖)戰機,總價約80億美元,原定今年底完成全數交運,如今確定無法達成。國防部長顧立雄9月29日表示,目前戰機產製已達「可以交機的狀態」,但年底前完成全數交運的目標確定延後。

公開資訊顯示,F-16新機交付延誤因素包括洛克希德馬丁將生產線自德州沃斯堡遷往南卡羅來納州格林維爾後重新建立產能,以及疫情造成次承包商零組件無法如期交付等問題。至少就目前公開證據而言,尚不足以將此次延誤歸因於政治因素。

顧部長表示,本案並無逾期罰款機制,但美方已表達提供補償措施的意願。美國的外國軍售(Foreign Military Sales, FMS)是政府對政府的軍售制度,依發價書(Letter of Offer and Acceptance, LOA)執行。我國在此制度下的交易對象是美國政府,而非直接與洛克希德馬丁簽訂戰機採購契約;美國政府再依軍售案件需求,透過自身庫存或與承包商簽約取得相關裝備與服務。因此,這與我國政府直接向廠商採購,再依契約向廠商計罰的法律關係並不相同。

依美國國防安全合作署規範,發價書所列交付期程屬預估時程,並可依案件執行情況調整;案件管理人員也必須掌握可能影響成本與期程的問題,發現潛在延誤時,應與承包商及外國買方協調。

首批兩架新機8月21日抵達夏威夷後,迄今仍未完成飛返臺灣的航程。這也說明戰機完成生產、離開美國本土,與最終抵達臺灣並形成戰力,並不是同一件事。

沒有逾期罰款,不代表沒有履約管理。國防部也並非毫無作為,過去已透過臺美會議與駐廠稽核掌握產製進度,並曾調整付款期程。但延誤既成事實,現在至少有四件事情應該說清楚。

第一,新的交付時程為何?原訂年底完成66架交運的目標無法達成後,美方提出的新期程為何,我方又準備如何管制後續進度?

第二,美方所稱的補償措施究竟包括哪些內容?目前媒體報導可能包括技術服務、備份件與延長保固,但國防部尚未公布具體方案。若最後採取非現金補償,其價值如何計算?由誰估價?又以什麼標準判斷足以反映交付延誤造成的影響?如果只有補償項目,卻沒有估值依據,「補償」本身便很難接受外界檢驗。

第三,新機延誤對飛行員換裝訓練、後勤整備與整體戰力形成造成哪些額外成本,國防部如何評估?軍購真正取得的從來不只是飛機本身,而是能否按照規劃形成可以運用的戰力。

第四,交付延後後,付款期程是否同步調整?審計部過去曾發現F-16V交機期程延後後,我方仍依原付款期程付款,截至2022年底,美方尚未支付廠商的金額,占我方累計匯款金額六成以上。經審計部要求檢討後,空軍與美方協調修正發價通知書,2024年度合計緩付新臺幣411億餘元。這項前例恰恰說明,沒有逾期罰款,不代表買方只能等待;付款安排本身就是軍購管理的一部分。

軍售涉及外交與安全合作,但同時也是國家以公共預算取得國防能力的過程。盟友關係與履約管理並不衝突,要求交代進度、檢驗補償與管理付款,也不等於否定臺美安全合作。

賣方如何處理自己的程序,固然是賣方的事;但買方有沒有取得應有的裝備、能不能按合理時程形成戰力,以及延誤後如何維護權益,始終都是買方的事。(照片翻攝網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