觸發三級告警多達3803筆98%為系統異常 高院裁定柯文哲改電子手鐶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民眾黨前主席柯文哲被控涉及京華城土地違法容積獎勵、政治獻金公益侵占等案,自114年9月15日交保並執行科技設備監控至115年6月16日,期間觸發告警多達3803筆,卻有98%告警事由為「載具離線時間超過30分鐘」、「載具異常(銅片異常)」等,高院日前裁定柯文哲自115年8月5日起至116年1月14日止,改為電子手鐶之科技設備監控。
柯文哲聲請主張,他身為台灣民眾黨創黨主席,對第三勢力的延續與台灣政治的未來更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當前台灣正面臨內外挑戰、公共政治信任低落之際,絕無可能為了個人處境,拋下年邁且病中的母親、長期並肩作戰的夥伴與一路支持的人民,背離從政以來一路堅持的價值與信念,背棄這片養育生長、深愛的土地。
柯文哲表示,他有前往近海地區,或外島如金門、馬祖、澎湖等地宣揚政治理念及從事政治活動之必要,此屬人民參政權之保障,況柯文哲長年投身公共事務,身處高度公共監督之下,社會識別度極高,行蹤幾無隱匿可能,柯文哲受限制出境、出海之處分,已足以擔保柯文哲不致於逃亡,有何再施以科技設備監控之必要。
同時,因施以科技設備監控,柯文哲每隔數小時搭配手機回報位置,且需隨時注意是否電池減弱,前往鄰近海邊即會發出警報,致需與科控中心、法警室頻繁回報,耗費相關人力甚矩,此種設備對人無疑是一種屈辱。請求准予撤銷或變更科技設備監控之處分,以維柯文哲之人權保障。
高院合議庭審酌,柯文哲因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公務員與非公務員共同犯對於主管及監督事務圖利罪、刑法公益侵占罪、背信罪等罪,經原審分別判處13年、2年、3年6月、2年6月,並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7年。
柯文哲所涉罪責非輕,可預期判決或執行之刑度既重,則妨礙審判程序進行或規避刑罰執行之可能性增加,而柯文哲為台灣民眾黨創黨主席,國內外具有深厚之政治及經濟實力,並對於證人及共同被告均有相當之影響力,則柯文哲具有在境外生活之資力與能力。
且衡以實務經驗,在國內尚有家人,並有固定住居所及資產之情況下,仍不乏棄保潛逃出境,致案件無法續行或執行之情事,是對柯文哲施以科技設備監控,係現時能立即掌握被告行蹤,有效防免柯文哲利用我國地形四面環海,偷渡出海潛逃危險之方法,無法以柯文哲提出高額具保金等方式替代。所以柯文哲聲請撤銷科技設備監控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不過,柯文哲自114年9月15日起至115年6月16日止之監控期間,雖曾有觸發三級告警之資料多達3803筆,除了接近苗栗縣通宵鎮海岸、高雄市苓雅區、台中市梧棲區、桃園市大園區、嘉義縣東石鄉等海岸線地區,或是因載具離線超過30分鐘等約莫53次外,其餘發生警告處所皆為在各縣市市區或住宅內,且告警事由多為「載具離線時間超過30分鐘」、「載具異常(銅片異常)」等。
合議庭並函詢高檢署科控中心,就柯文哲配戴監控設備期間之服從性、配合度如何等狀況表示意見,科控中心除提供監控資料外,並未表示柯文哲有多次試圖逃亡之情,堪認柯文哲所觸發之告警確有可能係因訊號不良、收訊不佳所導致,尚難認柯文哲對於科技監控配合度不佳。
合議庭審酌,柯文哲雖有逃亡可能,然可能性尚低,且接受科技設備監控配合度較高,如以電子手鐶之方式取代,與電子腳鐶之定位方式、強固性差異不大,均可達成定位監控被告所在之功能,而電子手鐶之重量較輕,對被告身體所造成之負擔較小。
而且,監控期間告警次數多達3千餘筆,然約達98%之告警均為系統異常,亦可減省轄區警員需經常確認警報真假之工作量,減輕監管成本,有利於警務工作之有效配置。因此裁定將本件電子腳鐶之科技設備監控方式,變更為電子手鐶。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更多CNEWS匯流新聞網報導》
【文章轉載請註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