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角抵加/李豔萍綜合報導)立法院10月16日三讀《老人福利法》第22條,擴大長者健保費補助,卻將原有健保部分負擔及非健保給付醫療費用的補助文字一併移除。經民連智庫召集人、律師賴中強18日批評,低收入及中低收入老人的醫療補助法源因此受影響。新條文改由中央全額補助符合所得條件者的保費,對原有兩類醫療費用如何銜接,未保留明文安排。

關鍵資訊

  • 修法內容:符合所得條件長者的健保費,改由中央全額補助。
  • 被移除文字:原第22條的部分負擔費用、保險給付未涵蓋醫療費用補助規定。
  • 涉及對象:現行老人醫療補助制度中的低收入戶老人及中低收入老人,各有資格與補助條件。
  • 法規銜接:現行補助辦法依老福法第22條授權訂定;另有健保法、社會救助法提供特定醫療補助。
  • 讀者可做的事:已有就醫支出者保留收據與診斷證明,向戶籍地公所確認適用項目及申請期限。

原本保障三類費用,修法只留下健保保費

修正前《老人福利法》第22條的設計,是老人或法定扶養義務人無力支付健保保費、就醫部分負擔,或健保給付未涵蓋的醫療費用時,由地方主管機關補助。這三類費用,分別處理投保與實際就醫時的經濟困難。

賴中強18日公開的藍白黨團再修正動議照片,第22條第一項只留下保費補助,加入最近一年綜合所得未達申報標準或所得稅率未達20%的條件,付款責任改由中央承擔。中央社院會採訪確認,院會以60票贊成、39票反對通過藍白共提的再修正動議。

兩項醫療費用的文字就在這次改寫中消失。第二項雖保留由中央訂定補助辦法的授權,第一項的補助範圍卻已縮到保費。擴大保費補助的同時,原有就醫費用保障如何延續,被留成了修法後的問題。

賴中強點出三類補助風險,牽動付不起醫療費的老人

賴中強在本人貼文批評,刪文影響低收入老人的非健保給付醫療費、中低收入老人的健保部分負擔,以及中低收入老人的非健保給付醫療費三類補助;他認為,相關補助失去了原有法源。

這些項目都有具體制度內容。《老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無力負擔費用補助辦法》第1條明列授權依據為老福法第22條第二項;第4條規範低收入戶老人因傷病產生的非健保給付醫療費補助,第5條則規範中低收入老人的部分負擔及非給付醫療費補助。

中低收入老人適用的門檻,包括老人及法定扶養義務人均無力負擔、費用因傷病產生,以及最近3個月自行負擔累計達5萬元;補助比例由地方依財政狀況訂定。這套制度面對的是已經承受醫療支出壓力的人。把保費補助對象擴大,並沒有回答他們下一筆治療費由誰協助支付。

比較修正前與2026年10月16日三讀版第22條。保費補助新增所得條件、改由中央全額補助,另兩類醫療費用補助文字被刪去。各項補助有適用資格,其他法律另有醫療救助規定;本圖為條文重點整理。

其他救助仍存在,原有保障的銜接沒有寫進新條文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9條另規範低收入戶就醫部分負擔的預算補助,並設有轉診等適用條件。《社會救助法》第18、20條也提供醫療補助途徑,涵蓋低收入戶傷病患者,以及罹患嚴重傷病、本人或扶養義務人無力負擔醫療費用者,給付項目與標準另依規定辦理。

不同法規的資格、費用項目與審查標準各有範圍。老福法原有補助對象改走其他救助途徑後,是否仍能獲得相同保障,需要逐項銜接;三讀第22條沒有安排這件事。

修法的品質缺失,就落在這個空白:原本明列的兩類醫療費用補助被刪去,既有對象適用什麼制度、保障是否維持,卻沒有在擴大保費補助時一併處理。對長期就醫、經濟困難的老人而言,這是補助權益的連續性問題。

王婉諭要求交代刪文過程,呼籲行政院提覆議

王婉諭在本人公開貼文批評,擴大健保費補助,卻刪去原本針對弱勢長者的部分負擔及非健保給付醫療費用補助文字,既有補助辦法因而面臨法源問題。她質疑三讀當天提出的再修正動議,為何把這兩項醫療補助刪除。

她也指出,《全民健康保險法》及《社會救助法》仍有部分保障,並非所有補助都會立刻停止;爭點是中低收入長者能否繼續取得原有醫療補助。她將矛頭指向立法品質,認為草率修法可能傷害最需要協助的弱勢長者。

王婉諭要求黃國昌、傅崐萁、陳清龍交代修法過程並提出補救方案,同時請衛福部清查受影響補助、確保醫療權益不中斷。她並呼籲行政院長卓榮泰啟動覆議,經總統核可後,在法定期限內將修法送回立法院重新審議。

減輕子女保費負擔的承諾,回答不了醫療補助刪文

民眾黨主席黃國昌在公開貼文主張,由中央全額補助符合條件長者的保費,可減輕同時扶養父母及子女家庭的開銷;他也認為,政府代付不會影響健保基金的保費收入。

這項說法說明了保費補助的目的,醫療費用補助則有另一批具體需求。為何擴大保費補助要連帶刪掉原有兩項規定?刪文後誰承接?既有申請人是否維持同等保障?三讀條文沒有給出答案。

已有醫療支出者,保留收據並確認申請期限

現行補助辦法第9條列明,申請部分負擔或非健保給付醫療費補助,備妥特約醫院或診所自付費用收據正本、醫師診斷確有醫療必要的證明,於出院或就醫後6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公所辦理,經地方主管機關審查核發。

已有醫療支出的長者與家屬,可向公所或縣市社會局處確認目前適用的制度、費用項目與期限;同一事故已依其他法令取得補助的情形,現行辦法另有避免重複補助的規定。保費補助的家庭節省與財源爭議,另見本站長者健保補助報導。

高資產者可能受惠,弱勢保障卻遭刪文

三讀版本第22條以所得申報標準與所得稅率設定補助條件,沒有資產審查門檻。持有高額資產、但適用所得稅率較低的長者,也可能納入中央全額補助;資產與所得不同,低稅率並不等於無力負擔保費。

嘴上說要照顧長者,落筆修法時,卻讓高資產、低所得者也可能享有保費補助,同時刪去弱勢老人原有醫療費用補助的明文規定。加碼的福利說得響亮,最需要醫療救助的人,保障如何延續卻沒有交代。拿照顧長者作承諾,交出的卻是劫貧濟富的惡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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