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啦啦隊經紀公司老闆詹智能在台中市豐原區超商前遭41歲男子黃相元持刀砍殺傷重不治,台中地院國民法官法庭今(21)日以黃相元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及被害人之生命法益,且不符自首規定減輕其刑,判黃徒刑18年。可上訴。

檢方起訴,黃相元是於114年8月4日清晨,自台北市萬華區駕駛自用小客車前往台中市豐原區南陽路60號全家超商綠山門市附近等候。被害人詹智能於同日上午10時許駕車抵達本案超商並入內消費後,被告即前往超商門口守候。

同日上午10時25分許,被害人步出超商時,黃相元隨即上前推擠,並以辣椒水噴向被害人臉部。被害人趁隙返回超商內躲避,被告仍持預藏之西瓜刀追入店內,朝被害人左手及左腳各砍2刀後,駕車離開現場。

被害人因左手、左腳遭銳器砍傷,其中左後膕窩之傷勢造成左側膕動脈斷裂而大量失血,經送醫急救,仍於同日上午11時30分許宣告死亡。

中院國民法官法庭審理後,綜合全案證據,並參酌被告行兇之部位、所採取之手段、行兇時間、犯罪動機可能係受他人指使及整體過程等情節,認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可以認定。

被告雖辯稱其係為已分手之前女友出氣,基於教訓被害人之目的而為本案犯行。但是國民法官法庭綜合比對本案相關證據後,認為被告所稱之犯罪動機不符合一般經驗法則,應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且被告前有暴力犯罪相關前科,經前案刑罰執行後,仍未能從中記取教訓,再為本案暴力犯罪。國民法官法庭審酌被告本案犯罪情節及其前案紀錄,認為被告未因先前刑罰執行而有所警惕,本案犯行並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及被害人之生命法益,認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之必要,依法加重其刑。

此外,被告雖符合自首要件,惟被告於自首前,已將其與他人聯絡之相關跡證滅除。國民法官法庭綜合審酌被告犯罪前後之整體行為,認為被告自首之過程應屬其預謀犯罪整體計畫之一環,難以被告自首行為認定其已有真誠悔過之意,故裁量不依刑法第62條前段自首之規定減輕其刑。

判決指出,國民法官法庭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綜合審酌被告前述犯案動機、犯罪地點係在人來人往之便利商店內,以及被告於眾目睽睽之下在結帳處行兇,致被害人當場血流如注、毫無還手招架餘地等情,足認被告犯罪手段殘暴,並造成被害人死亡之結果,其行為對社會治安危害重大。

且被告拒未說明其真實犯案動機,迄今家屬仍未能脫免恐懼不安之情,被告亦迄未賠償或取得被害人家屬原諒。再衡酌被告除累犯前科外,尚有其餘犯罪紀錄,素行非佳等一切情狀,認本案應予嚴懲,量處被告有期徒刑18年。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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