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改作他用仍可節稅 竹市地主少繳163萬
新竹市一名地主出售千坪土地,因土地早已變更為非農業用地,無法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原估須繳納1,700萬餘元。市府稅務局審查發現,土地在2000年1月28日《土地稅法》修正生效時,仍屬農業用地且實際種有農作物,協助地主改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原地價,最後少繳163萬餘元。關鍵在於修法當時的土地狀態,而非出售時是否仍在耕作。
市府說明,林先生於1995年取得土地,當時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為2,000元,如今已升至33,000元。土地在2005年由農牧用地變更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出售時無法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因此仍須按一般用地規定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比對土地編定資料及歷年航照圖後,認定該地在2000年1月28日符合「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條件,因而輔導林先生申請以修法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作為原地價。原地價調整後,課稅所依據的土地漲價總數額隨之縮小;這是重新計算稅額,並非免繳土地增值稅。
依《土地稅法》及財政部相關解釋,適用這項規定須確認土地在2000年1月28日當時同時具備農業用地身分與農業使用事實。若在該日前就已變更為非農業用地,即使當時仍有人耕作,也不能僅憑耕作事實申請調整原地價;個案仍須由稅務機關依資料審認。
本報認為,這起案例凸顯農地移轉有兩道容易混淆的判斷:出售時能否申請不課徵,以及依法須課稅時能否調整原地價。市府公布節稅163萬餘元,但未提供2000年當期公告現值及調整前後完整試算,外界無法僅憑現有數字重算稅額。若公開去識別化試算範例,將更有助地主理解適用條件。
市長高虹安表示,土地使用型態可能隨城市發展改變,市府將協助民眾檢視依法可適用的租稅規定。稅務局提醒,曾經變更使用地類別的地主,申報移轉前可整理土地編定沿革與早期使用資料,釐清關鍵時點的土地狀態,避免漏掉可申請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