逼車有影像卻無法舉發?陳雅惠促完善危險駕駛檢舉機制
【Lai傳媒 記者爆料網 蔡智銘/台中報導】民眾在台74線遭疑似惡意逼車,行車紀錄器完整拍下過程,卻因日期、時間等證據要件不足而未能舉發。市議員陳雅惠30日質疑,重大危險駕駛攸關用路人生命安全,現行檢舉及補充查證機制應再檢討,不能讓危險駕駛因程序問題而無法追究。
台中市議會30日進行市政總質詢,市議員陳雅惠與謝家宜、蕭隆澤、陳淑華、陳俞融、張芬郁等議員共同關心危險駕駛檢舉制度。
陳雅惠表示,日前有民眾陳情,在台74線快速道路疑遭惡意逼車,行車紀錄器已拍下過程,車牌也清楚可辨,並保留Google相簿所顯示的拍攝日期、時間及定位等資訊,也願意提供原始影片配合查證,但最終仍因影像證據要件不足未能舉發。
陳雅惠指出,惡意逼車一旦釀成事故,可能造成嚴重傷亡,警方能否依民眾提供的時間、地點,進一步調閱道路監視器或其他客觀資料查證,不應讓案件停在「不能舉發」。
她強調,警方站在執法第一線,最了解制度實務上的困難,應主動彙整問題向中央反映,完善危險駕駛檢舉及告發機制,才能真正發揮嚇阻效果。
警察局長吳敬田回應說,依現行交通違規檢舉規定,檢舉仍須符合具名、期限及時間、地點等相關要件;若民眾另以陳情、投訴方式提供具體時段及地點,警方可進一步調閱監視器等資料查證,符合違規事證即可依法告發。至於議員建議向中央反映、完善制度,警方也會研議處理。
延伸閱讀:
為何有逼車影像卻無法舉發危險駕駛?
民眾提供的行車紀錄器影像雖清楚拍下疑似惡意逼車過程且車牌可辨,但因日期、時間等證據要件不足,最終未能舉發。市議員陳雅惠質疑,現行檢舉及補充查證機制應再檢討,以免重大危險駕駛因程序問題而無法追究。台中市警察局長吳敬田回應,依現行規定,檢舉仍須符合具名、期限及時間、地點等要件;若民眾以陳情方式提供具體時段及地點,警方可進一步調閱監視器等資料查證,符合違規事證即可依法告發。警方也將研議議員建議向中央反映、完善制度的提案。
民眾應如何提供證據才能順利舉發逼車行為?
民眾檢舉交通違規,需符合具名、期限及時間、地點等要件。若能提供具體時段及地點,警方可進一步調閱監視器等資料查證,以符合違規事證並依法告發。
為何行車紀錄器影像仍可能因證據要件不足而無法舉發?
即使有清晰的行車紀錄器影像,若影像中缺乏足夠的日期、時間、地點等關鍵資訊,可能被認定為證據要件不足,導致無法完成舉發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