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4月間,彰化芬園鄉在大雨中發生一起死亡意外案,48歲的孫姓郵差冒雨送信,慘遭一棵不耐雨水沖刷倒地的大型「風鈴木」砸死,案發後,悲痛的母親向負責道路養護的「交通部公路局中區養護工程分局」申請國賠遭拒後,提起民事訴訟,求償321萬元補償金。

台中地方法院1審判處「公路局」得賠償146萬元,雙方都不服提起上訴,全案經台中高分院審理後,承審法官認為公路局預防路樹倒塌措施可在事發前施作,卻疏於防範,並不採信公路局辯稱「已採取必要安全措施」,判處公路局逼須加賠30萬元,使賠償總額增加到176萬。

臺中高分院判決書中指出,孫姓郵務士在民國113年4月26日中午冒雨送信,行經彰化縣芬園鄉彰南路一段時,遭一旁倒塌的行道樹「黃花風鈴木」給壓死,悲痛的郵差母親認為,負責養護的主管機關「交通部公路局中區養護工程分局」未善盡維護處理之責,請求應給付喪葬費、精神撫慰金與法定扶養費,共321萬多元。

伸張正義!彰化盡責冒雨送信郵差遭路樹壓死,臺中高分院判公路局需增加賠償金、判賠總額增加到176萬。(圖:李河錫攝)

審酌台中地院一審時,被告「交通部公路局中區養護工程分局」辯稱,樹木都有定期維護,已盡力管理處置,是因地震、降雨、風力等多重因素所導致,屬於不可抗力,縱使有國家賠償責任,喪葬費應該扣除,且孫姓郵務士雨天出勤也有過失。經法官審酌,認為孫姓郵務士騎乘郵務車分送郵件是職責所為,不因是否下雨而有異,且被告公路局沒有舉證孫姓郵差有何過失,經考量一切情況後,認為交通部公路局要賠償146萬多元。

全案經孫姓郵差母親依法提起上訴,台中高分院審理後,承審法官認為被告公路局,預防措施明明可在事發前施作,卻疏於防範,並不採信已採取必要安全措施等說詞,判處公路局必須加賠30萬元,使得賠償總額增加到176萬,全案公路局還可再上訴,受害者母親則不得再上訴。判處要再賠30萬,全案公路局可再上訴,孫母不得再上訴。(李河錫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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