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文燦涉貪今再開庭 桃園市前都發局長:鄭文燦從未指示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謝東明/台北報導
桃園地方法院,今(25)日就鄭文燦案續行證人交互詰問程序,上午傳喚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副局長歐政一,下午則傳喚時任都市發展局局長盧維屏,到庭作證。鄭文燦律師團表示,兩位證人均為都市計畫專業的資深公務員,審判長並均要求以專家證人方式具結後進行詰問,足見證述的專業性與重要性。盧維屏則證稱,全案決策均由都發局作成,鄭文燦從未指示。
鄭文燦律師團表示,在歐政一部分,他於民國105年至107年間任職都市發展局,為本案都市計畫變更的承辦主管。今日再次接受檢辯雙方詰問,就檢察官起訴所指各項爭點作出下列重要證述。包括民國106 年9月7日會議就開發方式的研議(9.12 公頃採市地重劃、41 公頃採區段徵收),是基於內政部營建署的建議,市長鄭文燦從未針對 9.12 公頃的開發方式,為任何具體指示。
鄭文燦律師團表示,歐政一證稱,報請行政院核定「國家重大建設計畫」與報請「免除區段徵收」,屬兩個不同程序。依行政院91年函釋,都市計畫農業區土地變更為可建築用地,原則上應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除非符合函釋例外情形或專案陳報行政院核示准予免除區段徵收。
律師團指出,歐政一證稱,免除區段徵收程序,須待個案進入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經審定開發方式非採區段徵收後,由都委會交辦地方政府專案報請行政院核示。本案都市計畫變更迄今尚未經內政部都委會審議通過,桃園市政府未曾決定函送行政院爭取免區段徵收,該程序自始未曾啟動。
民國106年10月報請行政院「工五工業區擴大方案」,目的僅在取得都市計畫法第27條個案變更的「資格」,並非為爭取免除區段徵收,亦非開發方式的最終決定。文件中關於9.12公頃「依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得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的記載,僅是「描述性的一段話」,說明103年工五二通細部計畫既有之附帶條件—亦即倘若取得全部土地所有權人(百分之百)同意,始得依審議規範辦理。該段記載並未免除、亦無從免除此一要件,更非為特定人解套的安排。
鄭文燦律師團表示,歐政一還證稱,民國107年3月改採全區區段徵收,因同一計畫範圍內若採兩種開發方式,將造成兩區地主分配領回比例的顯著差異,勢將造成權益嚴重失衡。都市發展局基於專業評估,方建議改採全區區段徵。
鄭文燦律師團表示,值得注意的是,審判長今日當庭質疑:民國106年9月7日會議紀錄中,關於「依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等文字因未記載主詞,可能造成文義誤解,似乎由桃園市政府申辦亦需地主百分之百同意。歐政一則證稱,該會議結論文字並非其所撰擬。
律師團表示,至於時任都市發展局長盧維屏的部分,他歷任多個縣市都市發展局局長,為國內都市計畫實務資深專家。在主詰問中完整陳述本案背景與辦理經過。包括本案緣起於廖俊松自稱牽線美光投資,事後證實美光並無擴廠計劃。盧維屏證稱,最初廖俊松找上桃園市政府,表示要牽線美商美光科技前來桃園投資。以美光的層級,投資金額可能超過數百億元,規模如同今日輝達之於台北。桃園市政府基於扶植高科技產業政策目標,自然樂見其成。
鄭文燦律師團表示,盧維屏證稱事後與美光直接接觸,才發現廖俊松竟是「黑龍轉桌」;廖俊松與市府溝通過程中,完全未提出任何具體計畫,「我的認知他就是一個掮客」。民國106年5月9日美光參與市府會議時,明確表示並無覓地投資需求,亦無意投資9.12公頃土地開發案。尤其本案性質是部定計畫,市府僅協助草擬。
律師團指出,盧維屏證稱,本案原屬內政部主管的部定計畫,本應由內政部發動,惟因故由桃園市政府協助草擬計畫。當時華亞園區確實有多家廠商的擴廠需求,市府基於整體產業發展需要而辦理。本案開發方式的研議,也源自營建署建議,並有大埔事件的時空背景。
盧維屏證稱,營建署基於9.12公頃,已於民國103年工五二通通過得以自辦市地重劃,建議採該方式開發;當時正值苗栗大埔抗爭事件發生後,為尊重地主權益、避免政府發動區段徵收引發民怨,故有此研議(市地重劃)。所以,全案決策均由都發局作成,鄭文燦從未指示。
鄭文燦律師團表示,盧維屏明確證述:「本案所有的決策都是他與都發局同仁討論後的決定,市長從未下過任何指示,沒有指定特定開發方式」、「市長比較被動,都是在會議中聽幕僚報告」。
盧維屏還證稱,本案歷次會議中,從來沒有討論過要報行政院免區段徵收;整個公務員任期中,亦從來沒有報過免區段徵收,「因為難度太高」、「不可能過」。此節與上午歐政一「免區段徵收程序自始未曾啟動」證述,互核完全一致。
盧維屏也證稱,印象中曾向市長報告自辦市地重劃須依審議規範取得全體地主同意,惟並未向市長明確區分「個案變更資格」與「開發方式」的不同,也未細分說明「私人申請」與「市府辦理」在適用法規上的差異。市長鄭文燦因此有100%地主同意門檻的認知。
針對兩位證人的證述,鄭文燦表示:市政千頭萬緒,市長不可能瞭解所有業務細節,本案開發方案均尊重市府幕僚專業建議;而且在歷次會議中均一再強調,華亞重劃會必須取得百分之百地主同意。
律師團則表示,在本案證人證述之前,包括公務員在歷次會議中的發言、證人於偵查中的證述,均一再強調百分之百地主同意要件。鄭文燦及律師團均認知「只要自辦市地重劃,一定要取得地主百分之百同意」—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就是天條,律師團所諮詢的專家也持相同意見。
律師錢建榮指出,自己是研究公法出身,連他直到今日也認為自辦市地重劃即須地主百分之百同意;市長鄭文燦在會議中聽取眾多幕僚意見,認知自然也是必須達到百分之百同意門檻,本案是都市發展局基於留住高科技產業的政策目標,本於專業職權所為的行政作為。
今天兩位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關鍵證人的證述,一位是當時承辦科長,一位是當時的局長,可以清楚得知市長鄭文燦,當時是依照市府幕僚建議行事,全案在依法行政的軌道上,與廖俊松無關。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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