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以詐欺使開標生不正確結果罪」的詳細討論
政府採購法中的詐欺圍標罪,成立要件為何?
政府採購法中的「以詐欺使開標生不正確結果罪」,屬於行為犯且有未遂犯處罰規定。其成立要件包含施以足以使其他廠商或採購機關陷於錯誤的欺罔手段,以及破壞標案實質的價格競爭功能。具體而言,若廠商僅為形式上參與投標,實際上並無履行標案的經濟狀況、能力或意願,例如單純的「陪標」行為,並讓其他廠商或採購機關誤信有足夠的合格廠商參與競標,就可能構成詐術行為。當形式上雖有三家廠商投標,但實際上並不存在競爭狀況,招標程序的價格競爭功能已遭破壞時,法院便可能認定成立此罪。
📋 重點摘要
●
文章深入探討政府採購法中的「以詐欺使開標生不正確結果罪」。
●
透過實際案例,解析法院如何判斷此類犯罪的成立要件。
●
強調即使未遂,若有詐術行為影響開標公正性,仍可能觸法。
●
案例中,親友或經銷商為湊足投標家數而參與,且無實質競爭意願,構成犯罪要件。
相關組織:
高雄律師
延伸問答
哪些情況可能被認定為詐術行為?
若廠商具備投標資格後,僅形式上參與投標,但實際上沒有履行標案的經濟狀況與能力,或是根本就沒有參與標案的意願,例如單純的「陪標」行為,並讓其他廠商或採購機關誤信至少有3家合格廠商參與競標,就可能被法院認定成立施以「詐術」的行為。
「以詐欺使開標生不正確結果罪」與「陪標」有何關聯?
「陪標」行為,即廠商僅為形式上參與投標,實際上並無履行標案的意願或能力,可能被法院認定為施以「詐術」的手段,進而構成「以詐欺使開標生不正確結果罪」。此罪的重點在於行為是否足以使機關或廠商陷於錯誤,並破壞標案的公平競爭。
🤔 讀到一半,先表個態?
🎯 搶頭香!這篇你的反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