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伯騎機車逛新光三越 怪異荒謬行為下場出爐
男子騎機車闖入新光三越一樓並繞行,被判決結果為何?
林姓男子今年七月騎機車闖入臺中新光三越中港店一樓繞行,並大聲喊話,造成顧客與店家恐懼不安。臺中地院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藉端滋擾公司行號罪,裁罰林男三千元,全案可抗告。該法條旨在保護公司行號及公共場所的安寧秩序,藉端滋擾行為是指行為人意圖滋擾,並藉特定事端擴大發揮,逾越一般社會可容許的合理範圍,擾及場所安寧。
【焦點時報/記者許順德報導】林姓男子騎機車在今年七月闖入臺中新光三越中港店,在商場一樓繞行一圈,現場顧客、店家嚇到四處躲避,警方獲報將林男送辦;臺中地院認為,林的行為釀顧客、店家恐懼不安,依社維法藉端滋擾公司行號裁罰他三千元,可抗告。
依據現場民眾錄影畫面,林男當時穿拖鞋、頭戴安全帽,騎機車自新光三越大門進入,竟在一樓化妝品區一邊繞行、一邊大喊「在中國要尊重中國的法律」,現場警衛見狀不停驅趕,然林仍持續油門遊晃,最後才從大門離去,荒謬畫面令民眾、店家都看傻眼。
警方指出,林男今年七月卅日晚上九時許,無故騎機車從新光三越中港店大門進入,還在一樓店內繞行一圈,藉此事端滋擾公司行號,訊後依社會秩序維護法送辦裁處。
臺中地院表示,全案有新光三越主管證詞、百貨業者內部監視器畫面可佐;社會秩序維護法六十八條規定,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中院指出,該條款是在保護住戶、公司,公共場所等安寧秩序不受侵害,所謂「藉端滋擾」是指行為人有有滋擾場所本意,以言語、行動,藉特定事端擴大發揮,踰越該事端在一般社會大眾觀念中所容許的合理範圍,擾及場所安寧秩序。
《圖說》臺中新光三越中港店外觀。(記者許順德翻攝)
林姓男子當時在商場內做了什麼行為?
林男當時穿拖鞋、戴安全帽,騎機車從新光三越中港店大門進入,在一樓化妝品區繞行並大喊「在中國要尊重中國的法律」,隨後從大門離去。
社會秩序維護法中,藉端滋擾公司行號的罰則為何?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八條規定,藉端滋擾公司行號者,可處三日以下拘留或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