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配涉地下匯兌、收陸資站台候選人 反滲透法等判刑7年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台灣新住民發展協會理事長、陸配徐春鶯涉嫌中共官員指示及資助,於111年九合一選舉及113年總統大選期間以站台或亮相造勢等方式,為特定候選人助選,並涉及從事地下匯兌、向銀行詐貸,經檢方起訴,新北地院今(11)日宣判,徐春鶯被依反滲透法、銀行法、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台灣地區等5罪,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可上訴。
檢方起訴指出,台灣新住民發展協會理事長徐春鶯與社團法人中華兩岸婚姻協調促進會鍾姓會長和中共民政部海峽兩岸婚姻家庭服務中心的楊姓主任等聯繫,共同規畫推進廣大陸配群體在台政治影響力,使陸配取得各級公職人員身分,並由中共民政部海峽婚姻中心提供落地招待參訪、申請急難救助金、提供快篩試劑等資源,助益徐春鶯和鍾姓會長維持在陸配群體間的地位。
徐、鍾2人並藉服務陸配家庭事務機會建立聯繫管道,長期彙報國內政情、選情等各式輿情,透露國內陸配日常言論與活動、參政狀況及國內政治人物、政黨內部情報,並基於違反反滲透法之犯意,依滲透來源指示,於111年台北市市長選舉、113年總統選舉,為候選人宣傳、站台、亮相造勢。
此外,徐春鶯明知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仍基於違反銀行法之犯意,自109年至114年間非法辦理新台幣、人民幣、美金之匯兌業務,匯兌金額新台幣2875萬2485 元,犯罪所得新台幣 24萬7969 元。
徐春鶯又與某公司的羅姓負責人共謀,由羅某出具徐春鶯的卜姓長女任職該公司之不實在職證明、偽造聘請徐春鶯擔任該公司顧問之服務合約書等任職及財力證明文件,交由徐春鶯以卜女名義向金融機構申辦房屋貸款2697萬元。
徐春鶯並為中共中國國民黨革命委員會上海市委員會祖國和平統一促進委員會孫姓副主任來台時,以羅某公司為邀請單位,申請孫某來台進行商務活動交流,於申請書虛偽填載「申請人未曾任中國大陸地區黨 務、行政、軍事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者」等內容,製作內容不實之「大陸人士來台從事商務相關活動每日行程表」,並以羅某公司名義出具保證書,使孫某以商務活動名義申請許可入境獲准,並於114年10月14日至同年月24日間假藉從事短期商務交流名義進入台灣。
新北地院合議庭審理認為,徐春鶯、鍾姓會長係居住在我國自由地區之我國國民,享有我國自由地區施行民主法治之安定生活暨人權保障,詎其等明知中共為我國境外敵對勢力,長期、多方面滲透我國自由地區之民主社會,企圖干預、破壞我國自由地區之民主憲政秩序及社會安定。
2人卻不知嚴拒中共政黨、中共行政機關之派遣人員,恃其等在我國陸配群體內之實際影響力,竟於我國總統、直轄市市長選舉時依境外敵對勢力之指示而積極支持特定候選人,配合境外敵對勢力介入影響選舉,嚴重破壞我國自由地區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危害我國主權,紊亂我國自由地區之民主社會,敗壞社會風氣,並破壞選舉制度之公平性,進而對我國主權產生危害,是其等惡性非輕,應予非難。
徐春鶯與某公司羅姓負責人竟為私人交情或其他不詳考量,透過該公司不知情之員工製作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予移民署,致移民署未查而核發入中共祖國和平統一促進委員會孫姓副主任之出境許可證,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台灣地區,危害國家機關管制大陸地區人民入台之目的,且足以影響移民署對於入出境人士及相關資料審核之正確性,所為應予非難。
徐春鶯明知應依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竟為陸配群體之支持而為本件違反本件銀行法之犯行,致政府無法對國內外資金往來進行即時有效之控管,妨害我國金融匯款之交易秩序。徐春鶯等人明知其卜姓長女未任職於羅某經營的公司,竟為取得資金購買不動產,而以虛偽之本案在職證明、本案顧問合約書等文件對合庫蘆洲分行施以詐術,共同詐得2697萬元以支付購買美麗山林房地之款項,惟合庫蘆洲分行之貸款債權有美麗山林房地之抵押權擔保,實際損失非鉅。
合議庭考量被告徐春鶯僅就設有自白減刑規範之犯罪坦承,矢口否認依孫姓副主任指示而為之其餘犯行,依共同犯反滲透法之受滲透來源指示為直轄市市長候選人站台造勢罪,處有期徒刑2年。反滲透法之受滲透來源指示為總統候選人站台造勢及接受媒體採訪為候選人宣傳罪,處有期徒刑2年2月。銀行法之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1年8月。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共同犯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台灣地區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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