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李映儒/台北報導

中聯油脂案延燒,民進黨立委林淑芬今(5)日表示,發展到現在,外界關注的焦點已經不只是哪一批產品下架、哪些業者受罰,而是重大食安警訊何時出現、由誰掌握,以及為什麼主管機關沒有同步知道;她強調,食安法不能只剩事後究責,重大食安警訊要在供應鏈內部就被看見!

「食藥署調查報告指出,中聯案不是單一因素造成。」林淑芬指出,調查小組研判,苯駢芘風險較高者,可能來自特定來源或船批黃豆原料;中聯現行製程管制計畫書也未將相關化學危害納入辨識、評估及管理。報告並指出,巴西進口黃豆製成的大豆油,較美國進口黃豆製成的大豆油更常檢出苯駢芘,不同船期原料品質也有差異;但業者沒有針對已知風險較高的原料提高原料及產品檢驗頻率,對經常性異常的製程參數,也未積極進行矯正措施。

林淑芬說,這代表中聯案不是最後產品驗出超標才突然發生的問題,原料來源、船期差異、油槽檢驗、製程參數、管制界限、下游檢驗、拒收退貨紀錄,這些都是可能提前示警的訊號。她說,「問題在於,這些訊號沒有被整合,也沒有即時進入主管機關的風險判斷。」

此外,林淑芬也提及,台糖5月在中聯311號油槽驗出粗油苯駢芘14.7ppb,就是其中一個值得檢討的風險情境,台糖主張該批粗油並未進入台糖工廠、倉庫,也沒有由台糖加工製成產品,因此台糖並非通報義務人,這樣的說法是否符合現行法律,主管機關可以依法認定。但她認為,問題不能停在「台糖有沒有違反現行通報義務」,真正要問的是如果食品業者在採購、驗收、委託製造或取貨前檢驗時,已經發現供食品製造使用的原料有重大污染訊號,即使尚未收貨,主管機關是否也應該同步知道

「苯駢芘14.7ppb,不只是買賣雙方要不要交貨的問題。」林淑芬說,這代表上游食品原料出現重大污染訊號,只要這個資訊沒有進入主管機關,後續這批油是否封存、是否精煉、是否轉賣、是否流向其他買方,就仍然留在業者之間自行處理,這正是食安法風險預防精神應該處理的地方。

「食安法不是只用來事後究責,更重要的是事前的風險預防。」林淑芬表示,這幾年重大食安事件之後,食安法一再修正,從源頭管理、業者自主管理、追溯追蹤、HACCP,到這次行政院提出強化異常通報、品質管理及數位治理,核心概念都指向同一件事,「食品安全不能等產品出事後才補救,而是要讓風險在進入市場以前被辨識、被通報、被處理」。

林淑芬說,中聯案不能只被簡化成誰有沒有收貨、誰有沒有違法、最後要怎麼裁罰,這些責任當然要查清楚;但更重要的是,現行制度有沒有辦法讓重大食安風險警訊,在供應鏈內部就被主管機關掌握。她說,「業者自主管理,不等於政府可以不管理;政府的責任,是監督業者的自主管理是否真正有效。」

「中聯案不是沒有檢驗、沒有驗證、沒有文件,而是這些資料沒有形成預警。」林淑芬說,高風險原料、油槽檢驗、製程偏差、拒收退貨,都沒有即時進入主管機關,也沒有形成同槽、同船期、同來源的橫向警示。這說明現行制度不能只要求業者留下紀錄,更要確保重大異常資訊能被通報、被勾稽、被查核。

林淑芬強調,這次食安法修法,應該明確處理「重大風險資訊責任」,食品業者在採購、驗收、委託製造、供應商端採樣或取貨前檢驗時,只要發現供食品製造使用的原料、半成品或產品有重大食安異常資訊,即使尚未收貨、尚未入廠,也應在一定期限內通報主管機關。

林淑芬說,食品雲也不能只登錄進貨、出貨與產品流向,真正有預警價值的,往往是那些不合格的資料。合格資料告訴政府哪些產品可以放行、不合格資料則能讓政府及早辨識高風險來源、異常製程與可能受影響的流向。

「拒收不是風險的終點。」林淑芬表示,對主管機關來說,拒收應該是啟動封存、追查、加密檢驗或限制流向的起點。如果這次修法仍然沒有補上這個問題,下一次重大食安事件發生時,政府仍然只能等下游驗出超標、產品流向浮現、媒體追查或吹哨者揭露後,才回頭處理。這不是食安法應有的風險預防,而是讓主管機關繼續停在事後追查。

照片來源:林淑芬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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