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金素梅助理破壞電子手環落跑 張俊傑遭北院通緝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被控擔任無黨籍立法委員高金素梅辦公室主任的張俊傑,涉嫌人頭詐領助理費並詐領某協會補助款,被台北地檢署依貪污、詐欺取財、洗錢等罪嫌起訴,並被求刑16年,移審台北地院被裁定以1000萬元交保及配戴電子手鐶的科技設備電子 監控,不過,張俊傑的電子手鐶6日深夜發出低電量告警,經調查證實已遭破壞,張俊傑逃逸,北院已發布通緝,並聯絡境管機關嚴加查核。
北院是於6日深夜發現張俊傑施以科技監控的電子手鐶發出低電量告警,承審法官收到告警後出動與司法警察一起去找被告,與員警一起發現遭破壞手環並已經遭丟棄,被告張俊傑下落不明。北院除已先聯絡境管機關嚴加查核外,已於今(7)日上午對被告張?傑發布通緝,通緝期間至148年1月21日。北院並對被告提出毀損公務罪的告發。
北院裁定張俊傑交保後,北檢就提起抗告主張,張俊傑確實有逃亡之高度可能,而1000萬元具保金,不足以阻斷被告之逃亡動機,被告於北院羈押訊問時對財產狀況陳述與實際調查結果明顯不符,顯見被告對於自身財力刻意隱瞞,而未據實陳述,被告之經濟條件甚佳,遠非一般常人可以比擬。及被告確實有與其他共犯串證之羈押原因。
北院審酌,被告經諭知以1000萬元具保,併佐以原處分對被告所諭知之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科技設備監控(配帶電子手鐶)、向限制住居地所在之轄區派出所定期報到等強制處分,已能相當程度掌握其行蹤,並限制其等不得任意遷徙、移動,應足以對被告形成拘束力,降低逃亡可能性,達到確保本案審理程序順利進行之目的,綜核以觀,難認原處分有明顯不符比例或輕重失衡之情形。
且檢察官在起訴書中已就被告及共犯等人所涉犯行及其等辯解,均援引卷內事證予以論述、指駁,亦可明瞭本案經檢察官於調查相關事證後,已查明本案相關涉案事實、金流,並認為有充分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涉犯本案,相關證據亦已獲保全。
原處分諭知具保條件與命於停止羈押期間應遵守事項,對被告均仍有相當之嚇阻力。準此,原處分法官依目前案件進行程度及卷內事證,考量檢察官已於偵查中詳為調查,取得相關書、物證及證人具結作證之證言,並於具保時為前述附帶諭知,可認被告在影響證人、同案被告而導致案情隱晦不明之危險性已大幅降低,尚難逕認應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予以羈押被告。
原處分法官審酌全案卷證後,已詳細敘明何以作此等判斷之相當理由,其判斷並未違反比例原則或濫用裁量權限,本院自應予以維持。因此駁回檢方抗告,維持交保裁定。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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