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公托爆虐童指控!捏臉丟牙刷還噴消毒液判賠9萬
【創新聞編輯中心/高雄報導】高雄市某公共托嬰中心傳出托育爭議,一名謝姓托育人員遭家長指控,2025年間照顧未滿2歲的魏姓幼童時,疑因幼童摸耳朵等行為,以較為粗暴的方式限制幼童肢體,甚至出現捏臉、丟牙刷、潑灑濕紙巾水分及以消毒液噴灑等行為。家長發現後認為孩子出現明顯創傷反應,除向謝女求償50萬元外,主管機關調查後也認定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並予以裁罰、公告。高雄地方法院簡易庭審理後認定,幼童心理創傷具有潛伏性,相關不當對待也已嚴重侵害父母親權,判謝女應賠償幼童5萬元,並賠償幼童父母各2萬元,合計9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謝姓托育人員具有專業資格,2025年間在三民兒福公共托嬰中心負責照顧魏姓幼童。家長指控,當時幼童用手摸耳朵,謝女竟大力將幼童雙手扳下數次,接著掐捏幼童臉頰,並用力甩丟牙刷;另有以手擠壓濕紙巾,使其中的水分潑灑到幼童身上的行為,過程中還涉嫌口出惡言。
家長進一步指控,隔天謝女更拿著裝有「水神」消毒液的噴瓶朝幼童噴灑。家長察覺孩子疑似遭受不當對待後,認為幼童後續出現明顯異常反應,包括極度抗拒進食,以及對坐餐椅、汽車安全座椅等日常活動產生強烈排斥,認為孩子已受到心理創傷,因此提起民事求償,向謝女請求50萬元。
案件審理期間,謝女坦承自己的動作確實「比較粗魯」,但否認已造成幼童身體或心理上的傷害,並主張孩子並沒有受傷,也沒有達到家長所稱的心理受創程度,因此認為家長提出的50萬元賠償請求過高。
不過,法院審酌後認為,本案幼童當時尚未滿2歲,心智發展仍未成熟,也缺乏完整的語言表達能力,因此遭受不當對待後,心理及情緒上的創傷不一定會在事發當下立即顯現,反而可能具有「潛伏性與情境誘發性」。
法官指出,幼童事後對於涉及「綁帶束縛」或「肢體行動限制」的情境,例如坐上餐椅或汽車安全座椅,出現極度恐懼及嚎啕大哭等反應,法院認為這些情況與幼童年齡及事發經過綜合觀察後,不能僅因沒有明顯外傷,就認定沒有受到心理上的影響。
法院進一步認為,幼童出現相關恐懼與情緒反應後,不僅影響幼童自身,也使父母在日常照護過程中承受更大的困難與心理壓力。父母因孩子受到不當對待而產生自責、痛楚,原本正常的照護工作也受到實質影響,因此認定相關行為已侵害父母的親權,且情節並非輕微。
法院審酌兩造的資力、謝女的行為程度及幼童所受影響等情況後,認定家長請求部分有理由,判謝女應賠償魏姓幼童5萬元,另應賠償魏父、魏母各2萬元,總計9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