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關提醒船舶需用物品裝船前 務必依海關批註內容辦理 以免受罰
船舶需用物品裝船前應注意哪些海關規定?
高雄關提醒,業者在供應船舶需用物品予國際航線船舶時,必須留意海關在「申報表兼准單」上的批註,特別是「稽查關員查核無訛後准予裝運上船」的要求。業者不得在未經海關檢查人員簽章確認前,自行將物品裝船,否則將觸犯海關緝私條例第35條。雖然財政部關務署修正發布的「作業要點」提供通關便利,允許離岸價格在新臺幣5萬元以下的整批船舶用品或日用品免予船邊查驗,但並非所有符合金額條件的案件都可免除查核。海關仍可能依個案風險審酌,要求業者在獲得查核無訛並加蓋檢查人員章戳後才能裝船。
墨新聞|記者王承綸/高雄報導
高雄關表示,近日有業者供應船舶需用物品予航行國際航線船舶,因未留意海關於供應船舶/船員用品日用品申報表兼准單(下稱申報表兼准單)之「海關審核紀錄」欄批註「稽查關員查核無訛後准予裝運上船」,無海關檢查人員簽章即自行將船舶需用物品搬運上船,此舉已涉違反海關緝私條例第35條規定。
高雄關進一步說明,財政部關務署於115年4月8日修正發布「船舶需用物品申請驗放作業要點」(下稱作業要點),提供船舶需用物品通關便利,惟仍有適用的金額與條件限制。依作業要點第3點及第4點規定,船舶用品或日用品之整批離岸價格在新臺幣(下同)5萬元以下者,得免予船邊查驗(或港內碼頭邊查核)逕行裝船。然而「5萬元以下」並非代表所有案件均免予查核,該關指出,部分案件雖符合金額條件,海關仍會依個案風險等級審酌,於申報表兼准單「海關審核紀錄」欄位註明「稽查關員查核無訛後准予裝運上船」等應辦事項,業者應俟海關查核無訛加蓋檢查人員章戳後始得辦理裝船,不得僅因貨物離岸價格在5萬元以下而逕行裝船。
高雄關呼籲,船舶需用物品供應業者辦理申報及裝船作業時,應確實依海關審核結果及相關規定辦理,並於裝船前再次確認申報表兼准單之「海關審核紀錄」欄位內容,如有疑義,應主動向承辦海關人員洽詢,以確保符合作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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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況下船舶需用物品可以免予船邊查驗?
依據「船舶需用物品申請驗放作業要點」,若船舶用品或日用品的整批離岸價格在新臺幣5萬元以下,且海關未特別註明需查核,則可免予船邊查驗或港內碼頭邊查核後逕行裝船。
若業者未依規定裝船會有什麼後果?
若業者未經海關檢查人員簽章確認,自行將船舶需用物品裝船,已觸犯海關緝私條例第35條規定,將可能面臨罰則。
業者應如何確認是否可以裝船?
業者應在裝船前,仔細確認「申報表兼准單」上的「海關審核紀錄」欄位內容,並確保已獲得海關檢查人員的簽章同意後,才能將物品裝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