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關:船舶需用物品裝船前,務必依海關批註內容辦理,以免受罰
船舶用品裝船前,應如何依海關規定辦理?
高雄關表示,業者供應船舶需用物品予航行國際航線船舶時,若海關在申報表兼准單的「海關審核紀錄」欄位批註「稽查關員查核無訛後准予裝運上船」,業者必須等待海關檢查人員簽章後才能將物品搬運上船,否則將違反海關緝私條例第35條。雖然財政部關務署修正發布「船舶需用物品申請驗放作業要點」,整批離岸價格在新臺幣5萬元以下的船舶用品或日用品,得免予船邊查驗逕行裝船,但此規定並非所有案件都免予查核,海關仍可能依個案風險審酌,要求業者配合查核後再裝船。
【今傳媒/記者李祖東報導】
高雄關表示,近日有業者供應船舶需用物品予航行國際航線船舶,因未留意海關於供應船舶/船員用品日用品申報表兼准單(下稱申報表兼准單)之「海關審核紀錄」欄批註「稽查關員查核無訛後准予裝運上船」,無海關檢查人員簽章即自行將船舶需用物品搬運上船,此舉已涉違反海關緝私條例第35條規定。
高雄關進一步說明,財政部關務署於115年4月8日修正發布「船舶需用物品申請驗放作業要點」(下稱作業要點),提供船舶需用物品通關便利,惟仍有適用的金額與條件限制。依作業要點第3點及第4點規定,船舶用品或日用品之整批離岸價格在新臺幣(下同)5萬元以下者,得免予船邊查驗(或港內碼頭邊查核)逕行裝船。然而「5萬元以下」並非代表所有案件均免予查核,該關指出,部分案件雖符合金額條件,海關仍會依個案風險等級審酌,於申報表兼准單「海關審核紀錄」欄位註明「稽查關員查核無訛後准予裝運上船」等應辦事項,業者應俟海關查核無訛加蓋檢查人員章戳後始得辦理裝船,不得僅因貨物離岸價格在5萬元以下而逕行裝船。
高雄關呼籲,船舶需用物品供應業者辦理申報及裝船作業時,應確實依海關審核結果及相關規定辦理,並於裝船前再次確認申報表兼准單之「海關審核紀錄」欄位內容,如有疑義,應主動向承辦海關人員洽詢,以確保符合作業規定。
哪些船舶用品可以免予船邊查驗?
依據「船舶需用物品申請驗放作業要點」,整批離岸價格在新臺幣5萬元以下的船舶用品或日用品,得免予船邊查驗或港內碼頭邊查核後逕行裝船。
即使船舶用品價格低於5萬元,也需要海關查核嗎?
不一定。部分案件雖符合金額條件,但海關仍可能依個案風險等級審酌,於申報表兼准單註明需經稽查關員查核無訛並加蓋章戳後始得辦理裝船。
業者應如何避免因船舶用品裝船問題受罰?
業者應確實依海關審核結果及相關規定辦理,並於裝船前再次確認申報表兼准單的「海關審核紀錄」欄位內容,如有疑義應主動向承辦海關人員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