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新聞記者 吳月惠/屏東 報導】機車行經圓環未打方向燈,是否一定違規?屏東一名林姓女子騎車通過長治圓環時,因未打方向燈遭民眾錄影檢舉,被裁罰新台幣1200元。林女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該路段為同向單一車道,車輛只能順著圓環前進,沒有其他行向可供選擇。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為,該處車流行進方向明確,其他用路人本就能預見車輛動向,打方向燈並無實際作用,判決撤銷原裁罰處分。

判決書指出,林女於前年12月10日中午,騎乘機車行經屏東縣長治鄉長治圓環,因後方民眾錄影檢舉她「進入圓環未打方向燈」,警方於隔年5月作成裁決,對她開罰1200元。林女認為處分不合理,因此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撤銷裁罰。

法院審理時,法官實地了解現場道路狀況,確認林女當時是從長興路直行進入長治圓環,而該路段屬於同向單一車道。車輛行經該處時,只能沿著圓環方向繼續前進,並沒有其他行向可以選擇。

法官指出,方向燈的功能在於讓其他用路人提前掌握車輛接下來的行進方向,以便及早因應、降低事故風險。然而,若道路本身只有單一行進方向,其他用路人已能預見車輛將沿著既定路線行駛,此時要求駕駛打方向燈,難以發揮原本的警示效果。

判決也引用交通部前年最新函釋,說明道路上的指向線屬於輔助標線,主要作用是協助駕駛人及行人了解行進路線。若在單一車道上,指向線只是提示車輛沿同一車道續行,不能反過來單憑地面標線,就要求騎士必須打方向燈。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認為,裁決機關認定林女違規,缺乏充分依據,因此判決撤銷原處分。這起案件的關鍵,在於道路實際配置與方向燈的警示功能,而非單純以未打方向燈就認定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