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時期遭性侵,成年後鼓起勇氣提告,卻因案件已超過舊《刑法》20年追訴權時效,加害者獲不起訴處分。憲法法庭今天(14日)作成115年憲判字第6號判決,認定舊《刑法》第80條追訴權時效規定,未考量兒少性侵被害人往往因年幼、心理創傷等因素,難以即時揭露受害事實,過度限制被害人尋求刑事司法救濟的權利,因此宣告修法前規定違憲失效。本案11名被害人、共13件聲請案的終局裁定也全數廢棄,發回原管轄法院重新審理。
 
立法院今年7月7日三讀修正《刑法》第80條,未成年人遭性侵案件改為從被害人年滿20歲起算追訴權時效;修法前已開始計算但尚未完成的案件,也適用新規定。不過,修法並未適用於修法前已逾時效的案件,因此受害者只能透過聲請憲法審查尋求救濟。憲法法庭指出,舊法一律從犯罪成立或行為終了時起算追訴期間,對兒少被害人的訴訟權造成過度限制,違反憲法訴訟權及比例原則,也不符憲法保障兒少身心健康與人格健全成長的意旨。
 
憲法法庭表示,權衡被害人獲得有效司法救濟的權利,以及被告依違憲規定取得的時效利益後,應優先保障被害人的權利救濟。因此,相關案件發回後,法院計算追訴權時效時,應參照今年7月22日公布的《刑法》第80條第3項,也就是被害人年滿20歲前的期間不計入追訴權時效。(責任編輯:王晨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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