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新聞記者 李堂安/高雄報導】台灣中油公司大林煉油廠一宗採購案爆發弊案,廠商惟原企業為爭取標案,遭指透過中間人向中油煉製事業部前執行長徐漢行賄4200萬元,原本預算僅約3000萬元的工程,最後一路暴增至2億元,惟原公司並於110年6月以1億7257萬元得標。中油事後發現弊端並解除契約,進一步提起民事訴訟求償,高雄地方法院判決惟原公司須賠償中油8400萬元,另須將已施作的鋼筋混凝土基座全部刨除清運,並回填土方恢復原狀。

案件源於民國108年間,中油大林煉油廠規劃將原有冷卻水系統改為冰水系統。惟原公司李姓負責人認為工程具有利益可圖,透過劉姓中間人接觸當時擔任中油煉製事業部執行長的徐漢,進一步運作標案。

依法院調查結果,原先約3000萬元的工程預算,在相關運作下大幅提高至2億元。過程中,徐漢甚至更換不願配合的承辦人,最終促成惟原公司於110年6月以1億7257萬元得標。

檢調及法院調查認定,相關人員事前約定由徐漢、廠商及中間掮客3方共同分配4200萬元不正利益,以促成採購契約成立。中油事後發現相關弊端,隨即發函解除契約,並認為惟原公司透過支付不正利益促成契約成立,已涉及違反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因此提起民事訴訟。

中油在訴訟中主張,除要求惟原公司返還已支付的9008萬元工程價金外,另依相關規定請求廠商給付相當於不正利益2倍的8400萬元賠償金,同時要求因契約解除而必須將已完成的工程設施拆除、清運並恢復原有土地狀態。

面對中油求償,惟原公司則提出抗辯,認為相關刑事案件尚未確定,不應直接以4200萬元作為計算雙倍賠償的基準。公司方面並主張,4200萬元中包含公司收受的部分,實際交付給徐姓男子的金額只有790萬元,因此認為不應以4200萬元計算賠償金額。

惟原公司另主張,已經實際施作的工程具有一定價值,相關工程款應可與中油所請求的賠償金額進行抵銷,盼降低最終應負擔的賠償責任。

不過,高雄地院審理後認為,中油依契約及相關法規提出解除契約及求償,具有法律依據。法院並依卷內事證認定,惟原公司確實約定支付4200萬元不正利益,以促成相關採購契約成立,因此認定中油主張以4200萬元不正利益計算2倍賠償,具有理由。

法院最終判決,惟原公司須向中油給付8400萬元賠償金,相當於4200萬元不正利益的2倍。至於工程現場部分,由於中油已解除契約,法院也要求惟原公司將廠內已施作的鋼筋混凝土基座全部刨除、清運,並回填土方,使相關場地恢復原狀。

換句話說,惟原公司除了面臨8400萬元的賠償責任,先前已經投入工程所形成的鋼筋混凝土基座也無法保留,必須依判決拆除及清運,相關費用亦須由廠商負擔。

本案從原先約3000萬元的工程預算,後續增加至2億元,再由惟原公司以1億7257萬元得標,如今又因法院認定涉及4200萬元不正利益而遭判賠8400萬元,並須負擔已施作工程拆除及土地復原責任。全案目前仍可依法提起上訴,後續判決結果仍待進一步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