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T「眾量級CROWD」逃漏稅 家寧無罪全身而退父母妹均判刑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YouTuber情侶檔「Andy老師」王崇睿和「家寧」張家寧分手,衍生出「眾量級CROWD」群海公司遭檢舉逃漏稅案,新北地檢署偵查後,依業務侵占、背信與違反稅捐稽徵法等罪起訴張家寧母親,群海公司董座曾淑惠,張家寧的父親張國龍、妹妹張家芸也被依幫助逃漏稅起訴,張家寧則因未經Andy同意更改眾量級頻道密碼被起訴妨害電腦使用;新北地院今(11)日宣判,張家寧無罪;母親曾淑惠被依業務侵占判刑1年8月不得易科罰金,背信、個資法等罪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得易科罰金,罰金刑部分應執行罰金50萬元,父親及妹妹則分別判刑4月及2月,張家芸緩刑2年。可上訴。
檢方調查,曾淑惠107年出資10萬元,登記設立「群海公司」,占股50%,並由曾淑惠利用群海公司將眾量級頻道各類收入入帳、申報稅務,再由曾淑惠將收益分配給家寧與Andy。
不過,曾淑惠卻藉此機會,自108年起將匯入Andy和家寧外幣帳戶的YT頻道收益、臉書廣告收益美金93萬餘(折合台幣2996萬餘)以及販售周邊商品所賺的40萬餘,全部匯到自己帳戶中,拿去買保險、買外幣定存或繳私人信用卡費。
曾淑惠藉著職務上管理群海公司戶頭的機會,自110年起侵占公司帳戶內1281萬餘台幣,匯到張家寧一家人的私人戶頭中。又在109年以自己名義申請「眾量級」商標,並在110年拿走受領商標權約台幣109萬餘。另外曾淑惠為了逃漏稅,還叫張家芸、張國龍找來11人的個人資料偽造薪資支出,藉此逃漏1609萬餘賦稅。
總計張母等人侵占YT頻道流量及臉書廣告收益共2996萬餘元、頻道業配收入1281萬餘元、YT周邊商品收益40萬餘元、眾量級商標收入109萬餘元,合計4318萬餘元。張家寧則因爲在113年11月間未經Andy同意更改眾量級的YT頻道密碼,涉犯妨害電腦使用。
合議庭審酌,刑法第359條所謂之「無故」,係指欠缺法律上正當理由者而言。至於理由正當與否,則須綜合考量行為的目的、行為當時的人、事、時、地、物等情況、他方受干擾、侵害的程度等因素,合理判斷其行為所構成的妨害,是否逾越社會通念所能容忍的範圍。易言之,立法除明定「取得他人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構成要件行為外,復明定本罪之成立須具備違法性,以及欠缺阻卻違法事由,始足當之。
依卷內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及電子郵件擷圖等事證,可知被告張家寧之所以變更密碼,係因告訴人王崇睿在未事先告知被告張家寧之情形下,即自行將收款地址變更為其自身戶籍地址。告訴人王崇睿既有未經雙方同意之變更行為在先,且被告張家寧向告訴人王崇睿提出質疑後未見及時回應,則被告張家寧於此情形下採取變更頻道密碼之行動,以阻撓告訴人王崇睿所欲完成之驗證行為,依一般社會通念,應尚難認其行為之理由非屬正當。
況眾量級YT頻道係被告張家寧與告訴人王崇睿於交往期間所長期共同經營,則其等於分手後對於他方就該頻道之任何單方處置行為,衡情應甚為敏感,是綜合斟酌此情,亦尚難認為被告張家寧上開行為已逾越一般社會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而具備實質違法性。準此,本案尚難認為被告張家寧係「無故」變更眾量級YT頻道之密碼,其行為核與變更他人電磁紀錄罪之構成要件不符,自無從逕以此罪責相繩。因此判決無罪。
至於張母曾淑惠,合議庭審認,曾淑惠作為群海公司負責人,並兼管群海公司之財務會計及出納,竟任意將其職務上保管之公司款項挪為私用,且金額達上千萬元,並擅以自身名義申請註冊本案商標,嚴重損害群海公司之財產及利益;復非法利用他人個人資料,而以前揭虛列人頭員工費用等成本之方式逃漏稅捐,嚴重損害國家對於稅捐管理之公平性及正確性,且逃漏稅捐之金額非低。
另未如實記載會計事項,致使帳冊及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是其所為殊值非難;而被告張國龍、張家芸均以提供人頭員工資料之方式幫助被告曾淑惠為逃漏稅捐行為,其中被告張國龍係以非法方式蒐集及處理,其等所為亦殊值非難。被告曾淑惠犯後坦承部分犯行、被告張國龍犯後未能坦承犯行、被告張家芸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曾淑惠、張國龍、張家芸於本案行為前均無犯罪紀錄;被告3人之學經歷、工作狀況、家庭及個人生活等情狀。
審酌檢察官、被告3人及其等之辯護人、告訴人王崇睿對於科刑範圍之意見等一切情狀,就被告曾淑惠本案所犯各罪量處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得易科罰金,罰金刑部分應執行罰金50萬元。張國龍處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併科罰金5萬元。張家芸處徒刑2月、得易科罰金,併科罰金1萬元。
此外,張家芸部分,審酌其於偵查及審理中均坦承犯行,足認態度良好,確有悔意,信其經此偵審程序與科刑宣告,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兼衡其個人生活及家庭狀況,認其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宣告緩刑2年,以勵自新。惟為使其能深切記取教訓,並強化法治認知、導正偏差行為,避免再犯,爰併諭知被告張家芸應於本案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60小時之義務勞務,暨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諭知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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