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秋節及教師節為法定休假日 新北勞工局:雇主應依法給假、給薪
📋 重點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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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秋節(9月25日)及教師節(9月28日)自114年度起為法定休假日,雇主應依法給予勞工休假並照給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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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定休假日適逢勞工的休息日或例假,雇主應再補給1日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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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雇主使勞工於法定休假日或補假日出勤,應加倍給付工資,超過8小時部分則依勞基法規定加計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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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息日出勤者,依規定加給工資,例假日除非有特殊情況,否則不得使勞工出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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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若違反相關規定,最高可處100萬元罰鍰,並公布違規事業單位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相關組織:
新北市府勞工局
記者黃村杉/新北報導
《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於114年度公布施行後,已將9月28日孔子誕辰紀念日(即教師節)納入法定休假日,連同9月25日中秋節,雇主皆應給予勞工休假且照給工資;如適逢勞工每週的休息日或例假,則應再補假1日,並由勞雇雙方協商補假日期。另如使勞工於法定休假日或補假日出勤,則應加倍給付工資。
新北市府勞工局說明,以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及補假,且固定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的月薪制勞工為例,若於今年中秋節及教師節連假期間工作,工資加給標準如下:9月25日及28日(中秋節及教師節)為法定休假日,除當日工資照給外,應再加發1日工資。至於超過8小時部分,須依勞基法第24條規定加成計給加班費。
9月26日為休息日,除當日工資照給外,如當日出勤在2小時內,每小時應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至少再加給1⅓倍,但出勤超過2小時者,則第3至8小時每小時應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至少再加給1⅔倍。9月27日為例假日,除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且經雇主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外,不得使勞工於當日出勤。
勞工局強調,事業單位如有違反上述規定,依勞基法可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事業單位名稱及負責人姓名等資訊,籲請業者務必遵守法令規定,以免觸法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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