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聯油脂食安風暴持續延燒,遭檢方聲押的煉油廠長陳明榮,原本以100萬元交保,但檢方不服提抗告。台中高分院今天(31日)認為,陳身為中聯煉油廠長兼食品安全小組負責人,是否屬《食安法》規範的「食品業者」仍有討論空間,且卷證顯示有勾串、滅證疑慮,撤銷交保裁定,案件發回台中地院重新審理。
 
台中地檢22日第二波搜索,將中聯廠長陳明榮、精油課襄理江一隆,及品研課副課長陳建龍等3人列被告,複訊後認定陳明榮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證據及勾串共犯、證人之虞,依食安法第49條第2項、同條第1項、第4項等,將陳向法院聲押。
 
台中地院認為,陳明榮部分犯嫌重大,但是否屬於「食品業者」檢察官未盡舉證義務,難認該部分陳有犯罪嫌疑,陳另涉犯為2年以下徒刑之罪,相關證據、證人都已經檢警訊問、查扣,難有串滅證、逃亡之虞,裁定100萬元交保,限制住居、出境,出海,檢方不服當庭抗告。
 

高分院指食安管理權限、原裁定理由不足

 
台中高分院表示,判斷食品公司員工是否屬《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所稱的「食品業者」,不能僅以職稱認定,而應綜合考量其實際負責的工作內容、在事件中的角色分工、決策及指揮權限,以及與公司的整體關係,個案認定是否符合《食安法》第49條第2項所規範的行為主體。
 
高分院指出,陳明榮擔任中聯油脂煉油廠長,是食品產線最高管理者,同時兼任公司「管理代表」及「食品安全小組負責人」,客觀上對油品品質及食品安全負有監督、管理的責任與權限,因此是否屬《食安法》規範的「食品業者」,仍有進一步審酌的必要,認為原裁定論述不足。
 
此外,高分院認為,依卷內事證顯示,陳明榮在案發前即與相關人員有隱匿案情的共識,存在高度勾串共犯、湮滅證據的可能;加上本案還涉及其他具有利害關係的業者,共犯及證人人數眾多,相關案情仍待釐清,因此原裁定認定陳明榮沒有勾串、滅證之虞,仍有重新審酌的必要。(責任編輯:王晨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