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培育系列五】用才,不是把最好的人放在最高的位置:如何讓人才、責任與位置相稱/李魚豪
如何才能有效運用人才,讓其責任與位置相稱?
有效運用人才的關鍵在於確保人與職位之間的契合度,而非將表現最好的人放在最高位。首先應評估職位是否適合特定人才,並確認其權責相稱,避免僅增加責任卻未賦予相應權限。同時,應善用人才的長處,而非要求其成為全才,讓不同專長的人才形成互補。此外,人才的發展不應只有升遷一途,應避免因專業能力強就被迫轉往不擅長的管理職務。
李魚豪(安全與戰略研究人員)
前四篇一路談到責任半徑、人才形成、如何識人,以及如何育才。
走到這裡,還剩下最後一個問題:
人才識得出來,也願意花時間培養,最後就一定能發揮作用嗎?
未必。
一個很有能力的人,如果被放在不適合的位置;一個已經準備承擔責任的人,如果沒有相應權限;一名優秀的專業人才,如果因為表現良好而被推向自己並不適合的管理職務,都可能讓原本的人才優勢反而成為組織的負擔。
所以,「用才」並不是把最好的人放到最高的位置。真正要處理的,是人與位置之間是否相稱。
如果用前四篇的「責任半徑」來說,就是:
一個人的責任半徑,是否與這個位置要求他承擔的責任半徑相稱?
這也是用才的起點。
大致而言,可以從六個問題檢視:位置是否適合、權責是否相稱、長處是否得到使用、發展是否只有升遷一條路、配置能否適時調整,以及人才離開之後,組織是否仍能運作。
一、先問適不適合,不是先問誰最好
用人最容易犯的一個錯,是先找「最好的人」,再想辦法把他放進某個位置。但人才沒有脫離職務而獨立存在的「最好」。
一個極為優秀的專業人員,未必適合管理團隊;善於協調的人,也未必適合需要高度專業判斷的工作;能處理短期危機的人,未必適合長期制度規劃。
2005年刊於《Personnel Psychology》的一項統合分析,整理172項研究、836個效果量,分別檢視個人與工作、組織、團隊及主管之間的契合程度,結果顯示這些不同類型的適配關係,與工作態度、績效、離職傾向等結果具有廣泛關聯。這至少提醒我們:人才表現不能只從「這個人有多強」理解,也要看他身處什麼樣的位置與環境。
所以,用才第一個問題不是:「誰最優秀?」
而是:「誰最適合這個位置?」
兩個問題,看似相近,其實完全不同。
二、責任交出去,權限也必須跟上
第四篇談育才時已經提到,不能只增加責任,不增加權限。
到了真正用才時,這件事情更重要。
一個職務要求某人對成果負責,卻不允許他調整人員、分配資源、決定優先順序,那麼這個位置真正擁有的,只是責任,而不是相應的管理權限。
反過來,如果權限很大,責任卻無法追究,同樣也會出問題。
因此,用才不是只有「把誰放在哪裡」,還要確認:
他要負責什麼?他能決定什麼?他能使用哪些資源?哪些事情超出他的權限?出了結果之後,又由誰承擔?
權、責與資源如果長期不相稱,再有能力的人,也很難穩定發揮。
三、用其所長,不等於要求全才
另一種常見錯誤,是因為一個人有某項長處,就逐漸要求他什麼都會。
會研究的人,被期待同時會行政、會管理、會協調、會簡報、會帶人;善於處理問題的人,最後所有棘手工作都集中到他身上。
久而久之,「能者多勞」很容易變成「能者一直勞」。
但真正的用才,不是因為一個人能做,就把所有事情都交給他。
而是先辨認:
什麼事情非他不可?什麼事情其實應該交給別人?
將才有將才的長處,帥才有帥才的作用,相才處理的又是另一種問題。
一個成熟的組織,不是要求每個人才都變成全才,而是讓不同人才形成互補。否則最終的結果,很可能不是把人才用好,而是把少數可靠的人用盡。
四、人才發展,不應只有「往上升」
第三篇與第四篇都提過:升遷不能作為判斷人才的唯一標準。
到了用才,更需要把這件事情講清楚。
因為傳統的職涯設計很容易把「管理更多人、取得更高職位」當作發展;結果就是專業能力愈好的人,愈容易被推離自己真正擅長的工作。
第三篇引用過的2019年〈Promotions and the Peter Principle〉研究,就是很好的提醒:企業會傾向依據員工在原職務上的表現決定晉升,但原職務績效與升任主管後的管理績效並不是同一件事。
因此,真正完整的人才制度,應該允許不同方向的發展。
有人向外擴大責任半徑,開始帶領更多人、整合更多單位。也有人在原有領域持續深化,成為不可輕易取代的專業人才。前者是責任範圍的擴張,後者是專業深度的累積。兩者都應該被視為成長。
五、用才不是一次決定,而要持續校正
人會成長,組織會改變,職務本身也會改變。所以「當初適合」,不能保證永遠適合。
一個人可能經過歷練,責任半徑逐漸擴大;也可能進入新的職務後才發現,實際要求與原先判斷不同。因此,用才不能變成一次任命之後就不再檢視。
真正需要觀察的是:
他在這個位置上,是否仍能發揮原有能力?工作內容改變後,他能否跟著調整?原本不足的能力有沒有改善?這個位置是否已經超過他目前能穩定承擔的範圍?
如果答案開始改變,組織也應該有能力重新配置。這不是承認「當初用錯人」那麼簡單,而是承認:
人與位置的適配,本來就是動態的。
能升,也應該能調;能擴大責任,也應該允許回到更適合的位置。如果任何調整都被視為失敗,組織最後反而容易讓不適任持續下去。
六、真正會用人,要看人才離開以後
最後,還有一個比「這個人現在表現很好」更難的問題:
如果他明天離開,會發生什麼事?
一個組織如果所有事情都只有某一個人知道,所有問題都只有某一個人能解決,所有關係都依附在某一個人身上,短期看起來可能代表這個人極為重要。
但從長期來看,這也可能代表組織過度依賴個人。
因此,真正的用才不只是讓一個人充分發揮,也要讓他的能力逐漸轉化為組織能力。
他有沒有把經驗留下?有沒有培養可以接手的人?重要工作的程序與判斷依據,是否只有存在他的腦中?當他調職、退休或離開後,原本的工作能不能繼續?
這正好回到第一篇所談的「相才」。
一個真正具有治理能力的人,最後留下的不應只是「我做成了多少事情」,而應該包括:
即使我不在,這個體系仍然可以繼續運作。
用才,最後看的不是一個人有多亮眼
走完識人、育才與用才之後,可以發現,人才管理真正困難的地方,並不是找到幾個特別厲害的人。
而是知道:
什麼樣的人,適合什麼位置;什麼樣的責任,應該交給什麼樣的人;交出責任之後,又應該給多少權限與資源;當人與位置不再相稱時,有沒有能力重新調整;而當重要人才離開後,組織是否仍然留下能力。
這也可以重新用「三效」檢視。
效率問的是:這個人能不能把工作做好?
效能問的是:把他放在這個位置,能不能完成組織真正需要的目標?
效益則繼續追問:這樣的用人方式長期下來,究竟是在累積組織能力,還是在消耗少數能者?
到了這裡,「將才、帥才、相才」也就不再只是三種人才的稱呼。
真正需要判斷的是:一個人的責任半徑有多大,而組織又是否把相稱的責任交到了他的手上。
這也讓人才培育,重新回到筆者先前探討兵學思想時所關心的一個問題:許多結果,往往不是事情發生之後才決定,而是在事情發生以前,就已經由人員、制度、資源與責任配置逐步形成。
《孫子.始計篇》有言:「夫未戰而廟算勝者,得算多也。」所謂「廟算」,原本指的是戰前的計議與衡量。若把這種思考延伸到組織管理,重點並不是把管理直接比附為戰爭,而是提醒我們:當重大任務、危機或競爭真正到來以前,人員是否適任、權責是否相稱、資源是否到位、制度能否支撐協作,往往已經影響後續結果。
如果這些條件沒有事先形成,等到事情發生之後再尋找人才、重新分配責任,通常就必 須付出更高的調整成本。
因此,人才管理同樣存在一個「未戰」的問題。
識人,是知道誰能承擔。
育才,是讓他逐步能承擔更多。
用才,是把相稱的責任交給相稱的人。
而當這些事情能夠長期運作,人才便不再只是個人的能力,而會逐漸轉化為組織的能力。
從成才、識才、育才到用才,最後所要形成的,其實只有一件事情:
成勢。
這裡所說的「成勢」,不是單靠某一個能人支撐全局,而是在事情真正發生以前,就讓人、位、權、責與資源形成可以相互配合的狀態。
到了那個時候,組織所依靠的,就不再只是「有沒有一個厲害的人」,而是即使換了人,仍有一套能夠運作、承接與延續的能力。
(照片翻攝示意圖)
判斷人才是否適合職位的標準有哪些?
判斷人才是否適合職位的標準包含六個面向:職位是否適合、權責是否相稱、長處是否得到使用、發展是否只有升遷一條路、配置能否適時調整,以及人才離開後組織是否仍能運作。
為何不能將表現最好的人放在最高的位置?
將表現最好的人放在最高位置可能導致人才優勢成為組織負擔,因為優秀的專業人才未必適合管理職務,或是其長處無法在該高位得到發揮。真正重要的是人與職位之間的契合度,確保其責任半徑與職位要求相符。
在用才時,應如何避免「能者多勞」的狀況?
避免「能者多勞」需辨識哪些事情非該人才不可,哪些事情應交由他人處理。成熟的組織應讓不同專長的人才形成互補,而非要求每位人才都成為全才,最終導致少數可靠人才被過度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