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市地重劃區公共設施管理維護機制 臺南推動自辦市地重劃管理維護自治條例
臺南市如何健全自辦市地重劃區公共設施管理維護?
臺南市政府地政局為了解決自辦市地重劃區公共設施完成後缺乏穩定維護財源的問題,推動制定「臺南市自辦市地重劃區管理維護自治條例」。該條例規劃提撥自辦市地重劃區工程經費的5%,作為公共設施後續管理維護的經費來源,以確保道路、人行道、滯洪池、公園遊憩設施等公共設施在移交接管後,仍能獲得妥善維護,保障市民生活品質及公共安全。此舉旨在解決公共設施「建置容易、維護不易」的困境,並減少相關成本長期由全體納稅人承擔的情形。
記者莊漢昌/台南報導
為健全自辦市地重劃區公共設施完成後的管理維護機制,避免重劃區開發完成後,因缺乏穩定維護財源,造成遊具破損無法及時修繕、滯洪池缺乏經費維護,以及人行道雜草叢生、影響通行與環境品質等問題,臺南市政府地政局依審計機關意見,參酌各縣市相關立法經驗,推動制定「臺南市自辦市地重劃區管理維護自治條例」,期透過制度化的經費安排,確保公共設施建置完成後仍能獲得妥善維護,保障市民生活品質及公共安全。
地政局表示,市地重劃的目的不僅是整理土地交換分合,開闢道路及建置公共設施,更重要的是讓居民在開發完成後,能夠持續享有安全、整潔且完善的生活環境。然而,過去本市自辦市地重劃區完成開發、公共設施移交相關主管機關接管後,後續維護經費缺乏制度性來源,部分設施因維護資源不足,可能面臨遊具損壞未能及時修復、滯洪池維護經費不足,以及人行道除草等日常維護工作難以持續等情形。這些問題不僅影響公共設施的使用品質,也可能衍生公共安全及環境衛生疑慮,凸顯建立長期管理維護機制的必要性。
地政局指出,過去本市尚未建立自辦市地重劃區管理維護經費回饋制度,公共設施移交後的維護成本,多由市府相關機關以公務預算支應,累計支出已逾新臺幣1億7,000萬元。面對有限的市政資源,市府有必要建立更明確、合理的財源制度,避免公共設施完成開闢後,因缺乏維護經費而逐漸失去原有功能,也減少相關成本長期由全體納稅人承擔的情形。
本自治條例規劃提撥自辦市地重劃區工程經費5%,作為公共設施後續管理維護經費,目的在於讓重劃區開發及公共設施建置與後續維護能夠相互銜接,建立較為穩定的經費來源。透過制度化的財源安排,期使道路、人行道、排水設施、滯洪池及公園遊憩設施等公共設施,在移交接管後仍能依實際需求辦理維護,讓公共建設不只完成於工程驗收,更能持續發揮服務市民的功能。
在自治條例草案研擬過程中,地政局秉持審慎、公開及廣納意見原則,草案於114年5月26日經地政局局務會議通過,同年11月舉辦3場公聽會,蒐集各界意見;其後於115年6月25日經市府法規會審查通過、同年7月14日經市政會議通過,並於115年10月2日送市議會審查,持續透過法定程序完善制度設計。
針對部分自辦市地重劃會於公聽會提出,希望在一定條件下將管理維護費用納入重劃共同負擔的意見,市府已予以重視。考量重劃會係由重劃區土地所有權人組成,涉及會員權益及自治決策,相關費用如何負擔,仍應依適用法令及自治條例最終規定辦理;如涉及重劃會內部決議,亦應依規定召開會員大會,充分討論並保障土地所有權人的權益。
地政局強調,推動本自治條例並非僅為增加一筆經費,而是希望從制度面解決公共設施「建置容易、維護不易」的問題。無論是孩子遊玩的公園遊具、維持防洪功能的滯洪池,或是市民每日行走的人行道,都需要持續投入資源,才能維持安全與整潔。市府將持續與重劃會及各界溝通,盼市議會支持自治條例審議,共同建立完善的公共設施管理維護機制,讓自辦市地重劃的成果得以長久維持,真正落實開發建設與生活品質並重的政策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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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臺南市自辦市地重劃區公共設施維護面臨哪些問題?
過去因缺乏制度性維護財源,導致部分公共設施面臨維護資源不足的問題,例如遊具損壞未能及時修復、滯洪池維護經費不足,以及人行道雜草叢生影響通行與環境品質等情形,這些問題可能衍生公共安全及環境衛生疑慮。
臺南市自辦市地重劃區管理維護自治條例的制定歷程為何?
該自治條例草案於114年5月26日經地政局局務會議通過,同年11月舉辦公聽會蒐集意見;115年6月25日經市府法規會審查通過、7月14日經市政會議通過,並於115年10月2日送市議會審查。
管理維護費用是否會納入重劃共同負擔?
市府已重視部分自辦市地重劃會提出的意見,考量重劃會由土地所有權人組成,相關費用負擔應依適用法令及自治條例最終規定辦理,如涉及重劃會內部決議,亦應依規定召開會員大會充分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