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圖/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提供)

 

【勁報記者羅蔚舟/新竹報導】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表示,公司若將土地提供他人興建建物,依建物之營建總成本,按租賃期間平均計算各年度租金支出加計當年度支付之現金為其租賃支出總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圖/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提供)

 

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指出,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2條第9款規定,營利事業承租土地,並於該土地以地主或他人名義自費建屋,約定租賃期間土地承租人無償使用房屋者,其房屋建造成本視同租賃期間之租金支出,得依建物之營建總成本,按租賃期間平均計算各年度租金支出加計當年度支付之現金為其租賃支出總額。但在原訂租賃期間內,如遇有解約或建物出售時,應就剩餘租賃期間應歸屬之建造成本列報租賃契約解約年度或建物出售年度之租金支出。

 

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舉例說明,於查核轄內甲公司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發現該公司土地上建物登記為另一家乙公司所有,且未收取租金,依乙公司建造成本500萬元按50年平均認列甲公司年租金收入10萬元。

 

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請注意檢視有無上揭情形,並依相關法令規定正確申報。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 https://www.ntbna.gov.tw )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