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高雄議長曾麗燕詐領千萬助理費!12年重判遭撤銷發回
國民黨籍高雄市前議長、現任市議員曾麗燕,先前遭控利用人頭助理及「低薪高報」等手法,詐領公費助理補助費高達1330萬元,一、二審均依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等罪判處12年徒刑、褫奪公權6年,她也因此放棄競選連任,案經上訴第三審,案情出現重大轉折,案經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二審針對「低薪高報」部分,是否應扣除助理實質工作所得有調查未盡之處,裁定撤銷原判決,全案發回高雄高分院更審。
曾麗燕自民國99年起至110年間,歷任高雄市議會三屆議員,並於109年7月經補選擔任高雄市議會議長。檢方起訴指出,曾麗燕在任職期間,與胞妹曾麗鴻及曹雪禎等人,涉嫌以人頭助理及低薪高報方式,詐領議會補助的公費助理費用。
根據起訴內容,曾麗燕明知公費助理補助費並非議員薪資,亦非對議員個人的實質補貼,應全額支付予確實擔任公費助理工作之人,不得進行不實申報、請領與挪用。然而三人仍透過不法手段詐領助理費,並將款項挪為服務處支出等私人用途。
一審高雄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曾麗燕等三人詐領助理費達1330萬餘元,依貪污治罪條例共同犯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判處曾麗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6年;曾麗鴻被判處3年6月徒刑;曹雪禎則被判處2年2月及3月徒刑。
案件上訴二審後,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撤銷原判,改認定詐領金額為1053萬餘元,仍維持曾麗燕12年徒刑、褫奪公權6年的判決,並沒收不法所得1053萬餘元。曾麗鴻改判4年4月、褫奪公權3年;曹雪禎改判2年9月、褫奪公權2年。
全案經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審酌後認為,原審認定的1053萬餘元不法所得中,包含低薪高報的部分,但此部分是否有實質擔任助理工作而應予扣除,原審調查未盡詳實,判決有所違誤。因此最高法院今日撤銷三人有罪部分判決,發回高雄高分院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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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高雄議長曾麗燕詐領助理費案,最高法院的最新判決為何?
最高法院今日撤銷前高雄市議長曾麗燕詐領千萬助理費案的二審判決,全案發回高雄高分院更審。二審法院原判曾麗燕詐領1053萬餘元,依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等罪判處12年徒刑、褫奪公權6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法院在認定低薪高報部分,對於是否應扣除助理實質工作所得,調查未盡詳實,因此有判決違誤。
曾麗燕詐領助理費案的詐領金額是多少?
檢方起訴指出,曾麗燕等人詐領公費助理補助費高達1330萬元。一審法院認定詐領金額為1330萬餘元,二審法院改認定為1053萬餘元。
曾麗燕詐領助理費案的審判過程為何?
曾麗燕案一審判處12年徒刑,二審維持原判。全案上訴至最高法院後,因認為二審調查未盡詳實,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高雄高分院更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