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檢檢察官竟施用毒品 認罪獲緩起訴 自行辭職
檢察官施用毒品遭查獲後,會受到什麼處分?
一名在台北地檢署任職、負責緝毒的劉姓檢察官,於2月27日在新北市蘆洲區被警方查獲施用甲基安非他命。經尿液檢驗呈陽性反應後,他坦承犯行並表示有意願接受戒癮治療。新北地檢署考量其犯後態度良好且無前科,給予附命完成毒品戒癮治療的緩起訴處分。劉員事後主動辭職,台北地檢署也已啟動內部行政調查,並函請檢察官評鑑委員會進行個案評鑑。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職司緝毒的檢察官竟然自己吸毒,台北地檢署劉姓檢察官在新北市蘆洲區某路邊被蘆洲分局員警查獲施用安非他命,劉員到案後坦承犯行,並有意接受戒癮治療,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念其犯後態度良好,給予緩起訴處分。劉員在案發後主動遞出辭呈,北檢則函請檢察官評鑑委員會進行個案評鑑。
新北檢指出,劉員是於2月27日13時27分許,在新北市蘆洲區某路邊與友人聊天,因該友人疑似使用電子菸,員警遂上前盤查,並經劉員同意,自其隨身背包內扣得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1包。
經採集劉員尿液送驗,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檢察官依劉員供述、尿液檢驗報告及扣案證物等相關事證,認劉員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檢察官審酌被告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且無施用毒品之前科紀錄,並有意願接受戒癮治療,經轉介醫療機構由專業醫師評估,認以附命完成毒品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為適當,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予以緩起訴處分。
緩起訴期間,被告應於指定醫療機構完成戒癮治療及必要之毒品檢驗,並應定期向觀護人報到、接受採尿檢驗及遵守不得再施用毒品等相關事項。如未依規定履行緩起訴所附條件,將依法處理。
對於所屬檢察官施用毒品,台北地檢署表示,10月5日經台灣高等檢察署通知劉姓檢察官為警攔檢驗尿呈毒品陽性反應之情事,同日立即指派主任檢察官啟動內部行政調查,務求釐清事實,絕不護短。
經調查結果,劉姓檢察官於2月27日,在新北市蘆洲區為警攔檢後採尿送驗,鑑驗結果呈第二級毒品陽性反應,劉姓檢察官亦坦承驗尿前確有施用第二級毒 品之行為,違失行為應堪認定。
北檢於10月13日召開職務評定審議會,認劉姓檢察官行為不檢,未謹言慎行,有損檢察官職位尊嚴及職務信任,違反法官法第18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2 款及檢察官倫理規範第5條等規定,且情節重大,應依法官法第89條第1項、第4項第2款、第4款及第7款進行個案評鑑,於同日函請檢察官評鑑委員會進行個案評鑑,以昭公信。
北檢指出,劉姓檢察官對於此次因一時失慮而施用毒品,深感歉意與懊悔,並主動遞出辭呈,北檢業以最速件函請台灣高等檢察署轉送法務部進行後續人事作業程序,於辭職令生效前,其已請假暫停行使檢察官職務。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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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姓檢察官施用毒品案的具體時間為何?
劉姓檢察官於2月27日下午1時27分許,在新北市蘆洲區某路邊與友人聊天時,因員警盤查而遭查獲。台北地檢署是在10月5日接獲通知,並於同日啟動行政調查,10月13日召開職務評定審議會。
緩起訴處分期間,劉姓檢察官需要遵守哪些規定?
緩起訴期間,劉姓檢察官必須在指定醫療機構完成戒癮治療及必要的毒品檢驗,並定期向觀護人報到、接受採尿檢驗,同時嚴禁再次施用毒品。若未履行這些條件,將依法處理。
為何檢察官施用毒品會被要求進行個案評鑑?
台北地檢署認為劉姓檢察官的行為不檢,有損檢察官職位尊嚴及職務信任,違反相關法規及倫理規範,且情節重大,因此函請檢察官評鑑委員會進行個案評鑑,以釐清責任並昭公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