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糖真的免通報? 陳宏達5槓衛福部:不能只援引有利的法規
📋 重點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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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檢署主任檢察官陳宏達質疑衛福部與台糖,僅援引有利法規,忽略台南市自治條例對食品安全通報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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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宏達認為,粗油雖為原料,但因可能危害健康,業者應負有通報義務,而非以貨物存放地點規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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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批評衛福部專家會議在污染原因未釐清前,便將問題指向巴西黃豆,且下架門檻的計算缺乏完整風險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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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宏達質疑專家會議未追究業者延遲通報14天的責任,並可能將監管責任轉嫁給境外原料。
高檢署主任檢察官陳宏達昨天(5日)第五度針對台糖通報爭議發文,質疑衛福部與台糖僅援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7條,認定問題粗油尚未進廠、也未成為產品,因此無須通報,卻未完整檢視《台南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第8條。陳宏達並批評,衛福部專家會議未追究業者延遲14日通報,污染原因尚未釐清便指向巴西黃豆,還以單一檢測值訂出20%下架門檻。
搬法條要衛福部說清楚
陳宏達指出,《食安法》第7條第5項主要規範產品回收、停止販售及通報。衛福部長石崇良認為,粗油屬於中間原料,且當時尚未進入台糖廠區,因此不存在回收或停售問題。若單從中央法規文義來看,該項解釋有一定文義依據,但仍不能直接代表「台糖完全沒有通報義務」。
依《台南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第8條規定,食品業者發現上游供應的食品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或健康之虞時,應在48小時內主動通報衛生局。陳宏達表示,條文並未要求相關物品必須是最終產品,也沒有規定必須完成交貨或進入工廠;粗油雖不能直接食用,最終仍會用於製造食用油,若一概將食品原料排除在通報制度外,恐形成食安漏洞。
陳宏達指出,是否負有通報義務,關鍵應在於業者是否已知悉上游食品原料可能危害健康,而不是貨物停放在何處。否則,只要在廠區外拒收,就可能藉此免除通報責任,與食安法制重視預防及風險控管的目的不符。主管機關至少應說明,台南市自治條例是否適用、粗油是否屬於條例所稱的「食品」,以及地方規範有無牴觸中央法規,不能只援引有利於自身立場的條文解釋。
專家會議挨轟急下結論 疑替中聯找理由
至於衛福部公布的專家會議紀錄,陳宏達也質疑,中聯公司6月16日已收到愛之味檢驗超標結果,卻直到6月29日經SGS複驗、30日才向台中市衛生局通報,前後相隔14日。會議未進一步追究這段空窗期,反而接受業者「雙重確認後自主通報」的說法,可能使業者日後以等待複驗為由延後通報。
另外,陳宏達認為,當時尚未全面檢測各批次原料、粗油及成品,也未排除製程或其他材料造成污染,會議卻已形成問題可能出在巴西黃豆的初步共識,恐有先下結論、再尋找證據之嫌,也可能將製程管理及政府監管責任轉嫁給境外原料。
針對下游產品使用問題油品超過20%即預防性下架的標準,陳宏達指出,會議是以苯駢芘檢測值8.1ppb進行計算,但不同實驗室對同一檢體曾測得約4ppb與8.1ppb,結果相差近一倍,污染也可能分布不均。主管機關若只以單一數值進行直線稀釋計算,卻未充分納入製程變化、攝食量及累積暴露,恐欠缺完整風險評估及明確法律依據。
最後,陳宏達表示,會議紀錄雖註明相關討論「尚非作成決議之正式規範」,但實際上已形成下架、復工及逐批檢驗等行政處理標準,足以影響業者與消費者權益,整份紀錄最大的問題,是在事實及責任尚未釐清前,主管機關便急於替污染找到原因、替產品劃出安全界線,卻未完整追究業者延遲通報,以及既有監管制度失靈的責任。(責任編輯:王晨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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