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產假約1/黃國昌岳父簽名遭偽造 教育部討租300萬失敗
黃國昌岳父被控佔用學產地,為何教育部追討租金敗訴?
教育部追討台灣民眾黨黨主席黃國昌的建商岳父高熙治積欠的學產基地租金300萬元,但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教育部提出的租賃契約上高熙治的簽名與印鑑與其留存的印鑑證明申請書筆跡、印章明顯不符,且教育部無法舉證高熙治曾授權他人代簽或代蓋印鑑,也未能證明2007年收到的租金來自高熙治。法院因此判決教育部敗訴,不得對高熙治的財產進行強制執行。此案為一審判決,教育部表示將研議是否上訴。
台灣民眾黨黨主席黃國昌的建商岳父高熙治遭爆強佔國有學產基地,又不服教育部追討300萬元租金,因而打官司,台北地方法院查出,教育部提出的租賃契約上,雖有高熙治與友人石虎的簽名用印,但比對高熙治留存在戶政事務所的印鑑證明申請書,筆跡與印章明顯不符,既非本人簽約,也沒有授權別人代簽的證據,沒道理為欠租買單,因此判決教育部敗訴,不准強制執行高熙治的財產。
學產地收租起源是先民捐獻土地,部分直接作為教育用途,部分出租以「學產基金」扶助弱勢學生完成學業為目的。本案學產地位於台北市士林區天玉段的住宅區,鄰近天母圓環,地主是教育部,長期租給石家人蓋房使用,石家第二代石虎在父親過世後繼承房屋,但因為債務問題,2006年11月讓與5分之1權利範圍給高熙治。
教育部得知屋主從一人變兩人,在2007年3月換約續租,約定每月租金12萬6676元,租期到2011年12月,但實際上教育部收租只收到2007年12月,之後就發生長期欠租的狀況。
教育部在2009年向士林地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向高熙治及石虎追討2008年1月1日到2009年10月31日期間租金64萬元,法院核准後,欠租仍未改善,2011年8月30日教育部發函終止租約,但直到2016年才向士院聲請支付命令,要討回2009年11月到2011年8月的300萬租金。
石虎曾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士院已判他須支付租金而且判決確定;高熙治卻沒在法定期限內對支付命令提異議,2024年他發現教育部要強制執行,才找律師想對策。
律師查出,士院分別在2009年、2016年各核發一次支付命令,期間剛好有個分水嶺:2015年7月1日有修法,之前法院核發的支付命令,只要債務人沒在法定期間提出異議,就跟確定判決有相同效力,但修法之後,即使債務人沒提異議,支付命令只能用來執行,已不再具有等同法院判決的效力,因此研判2016年支付命令「可以打掉」,向台北地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不過2009年的支付命令就不可能推翻了,高熙治只能依法給付教育部64萬4875元。
高熙治雖為學產地2008年1月到2009年10月的租金買單,但他認為2009年11月後租金不該也要他負責,理由很簡單,他根本沒跟教育部簽約租地,也沒收過教育部終止租約的公文;甚至早在2009年7月,他就把名下房產拍賣給別人,之後租金、無故佔地的不當得利都與他無關。
但對於教育部來說,學產地是高熙治和石虎共同承租,有租賃契約為憑,難道高熙治簽名和蓋章是假的嗎?為此聲請法院調取新店戶政事務所留存的高熙治印鑑證明申請書,沒想到適得其反,兩者明顯不符的程度肉眼可辨,也讓教育部打消送調查局筆跡鑑定的念頭,在今年6月10日開庭時表示捨棄鑑定。
對於高熙治確實沒在租約上親筆簽字及用印,教育部只好主張2007年換約後,高熙治曾付了一年的租金,租約上的簽名、印鑑應是石虎代簽代蓋,但法官指出,教育部無法舉證2007收到的租金來自高熙治,也沒有高熙治授權石虎簽約的事證,所以判決教育部的債權不存在,不得對高熙治強制執行。
本案為一審判決,尚未確定,教育部對此回應,是否上訴有待研議。
延伸閱讀
學產基地是什麼?為何會產生租金追討爭議?
學產基地起源於先民捐獻的土地,部分用於教育,部分出租以「學產基金」扶助弱勢學生。本案爭議的學產地位於台北市士林區天玉段,長期出租給石家人蓋房使用,後因債務問題,高熙治取得部分權利範圍。教育部在2007年與高熙治及石虎換約續租,但自2007年12月起長期欠租,教育部因此展開追討。
高熙治在訴訟中主張什麼理由?
高熙治主張他從未與教育部簽訂租賃契約,也未收過終止租約的公文。他認為2009年11月後的租金不應由他負責,且早在2009年7月就已將名下房產拍賣給他人,後續的租金及不當得利與他無關。
教育部在訴訟中曾嘗試哪些證據?
教育部曾提出租賃契約,但法院比對高熙治留存的印鑑證明申請書後,發現簽名與印鑑明顯不符。教育部也主張石虎可能代簽代蓋,但無法舉證高熙治曾授權石虎簽約,也無法證明2007年收到的租金來自高熙治,因此未能說服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