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一名陳姓女保母2025年間受託照顧僅4個月大的男嬰,男嬰在托育期間突然出現眼睛上吊、呼吸急促等異常狀況,送醫後接受緊急手術,並被診斷有兒虐性腦傷、硬腦膜下出血及雙側腦幹缺氧性腦損傷。檢方認為陳女涉嫌以搖晃或重擊方式造成男嬰受傷,依重傷及妨害幼童發育等罪嫌起訴。

宜蘭地方法院審理後,參考台大醫院兒童醫院兒少保護醫療中心的傷勢研判結果,認為男嬰腦部急性出血可能發生於案發前3天內,無法確認傷勢是在陳女實際托育的不到6小時內形成,加上男嬰頭部沒有明顯外傷,最終認定檢方舉證未達排除合理懷疑的程度,判陳女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陳女自2013年開始從事托育工作,2025年1月1日起受男嬰父母委託照顧孩子,雙方約定每週一至週五,由陳女在宜蘭市住處提供托育服務。1月13日當天,男嬰父母因較晚起床,直到上午10點58分左右才將孩子送至陳女住處。

當日下午4點至5點間,男嬰的身體及意識陸續出現異常。陳女在下午5點37分聯絡男嬰母親沒有取得回應,直到5點48分左右才順利接通並進行視訊。男嬰母親從畫面發現孩子眼睛半開、全身僵直且呼吸急促,雙方隨後於晚間6點左右會合,立即將男嬰送醫。

男嬰之後轉往臺北榮總接受緊急手術,經診斷有兒虐性腦傷併發硬腦膜下出血,以及雙側腦幹缺氧性腦損傷,語言、認知與肢體功能因此受到嚴重影響。檢方偵辦後認為,陳女涉嫌以不明方式搖晃或重擊男嬰,造成嚴重腦部傷勢,因此提起公訴。

陳女在審理期間否認施暴,主張當天下午替男嬰洗澡、包尿布後,孩子隨即入睡,之後才突然出現眼睛上吊及呼吸急促等症狀。她表示,發現男嬰對拍打沒有反應後便聯絡家長,並協助將孩子送醫,否認曾經大力搖晃或撞擊男嬰。

法院為釐清傷勢形成時間,函請台大醫院兒童醫院兒少保護醫療中心進行研判。鑑定結果顯示,男嬰頭部電腦斷層呈現急性出血,推估出血發生時間可能落在案發前3天內。法院指出,案發前兩天正逢週末,男嬰由父母照顧,直到案發日上午10點58分才被送往陳女住處,因此在鑑定所認定的時間範圍內,無法排除傷勢是在其他照顧期間形成的可能。

另一方面,急診醫師及檢傷護理師出庭作證時均表示,男嬰送醫時外觀沒有明顯外傷。法院認為,若男嬰頭部遭強力撞擊並造成嚴重硬腦膜下出血,卻未見紅腫或瘀血等外在傷痕,加上卷內缺乏其他證據,仍不足以證明陳女曾重擊男嬰頭部。

檢方另提出陳女丈夫曾搜尋「小孩搖晃腦出血」等關鍵字作為證據,不過法院認為,相關搜尋也可能出於丈夫關心妻子、試圖了解男嬰受傷原因及後續訴訟,無法單憑搜尋紀錄推論陳女曾向丈夫坦承施暴。

宜蘭地院綜合相關證詞、醫療鑑定及卷內證據後,認為現有證據仍無法使法院形成沒有合理懷疑的確信,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原則,判決陳女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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