寵物保母「到府替病貓打針」涉違法 動保處:最重罰50萬
寵物保母未具獸醫資格替病貓打針是否違法?
新北市動保處指出,寵物保母若未具備獸醫師資格,卻替他人飼養的動物執行皮下輸液等涉及獸醫師業務的醫療行為,已違反《獸醫師法》。此類行為最重可處新臺幣50萬元罰鍰,所用藥械並得沒入。皮下輸液涉及動物疾病狀況、用量及施打方式評估,屬於獸醫醫療行為,操作不當可能造成感染或出血等傷害,應由具資格的獸醫師診斷並依醫囑進行。
新北市動保處近日接獲民眾檢舉,有寵物保母並未具備獸醫師資格,卻在到府照顧期間,依飼主要求,每2日替1隻腎病貓施打皮下輸液,替他人飼養的動物執行涉及獸醫師業務的醫療行為,涉及違反《獸醫師法》,依法可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所用藥械並得沒入。
皮下輸液屬「醫療行為」 操作不當恐感染、出血
動保處表示,皮下輸液看似只是「打針」,實際上涉及動物的疾病狀況、輸液內容、用量、施打方式及後續觀察,屬於獸醫醫療行為。飼主若因寵物罹病需要定期治療,應先由獸醫師診斷及評估,再依醫囑進行後續照護;不能因為是飼主要求,也不能因為照護人員過去曾有操作經驗,就由未具相關資格的人員代為替他人寵物施打。
北市獸醫師公會理事長駱清波表示,寵物照護與動物醫療有不同的專業界線,皮下輸液並非單純的日常照護工作,仍須依動物健康狀況評估適當的輸液內容及劑量、施打部位與方式,並觀察施打後是否出現異常反應。若操作不當,可能造成感染、出血或其他傷害,因此不宜將醫療行為視為一般寵物照顧工作。
寵物保母應分清「照顧」與「醫療」
動保處表示,「飼主自己照顧自己的寵物」與「受託替別人照顧並執行醫療行為」有所不同。依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局過去函釋,寵物經獸醫師診治後,若認為需要飼主在家配合治療,由獸醫師開立處方並提供藥物,再指導飼主替自家生病寵物進行必要照護,屬於飼主配合獸醫師醫囑的居家照護;但若是寵物保母、照護人員等受託替他人照顧寵物,即使有飼主同意或曾接受相關操作指導,也不能因此逕自執行涉及獸醫師業務的醫療行為。
動保處提醒,飼主若有需要由他人協助照顧患病寵物,應事先向動物醫院確認適當的照護方式及可由飼主配合的事項,涉及診斷、治療等獸醫師業務,應由具資格人員依法執行。寵物保母也應清楚區分「照顧」與「醫療」的界線,避免因一個看似簡單的「打針」,反而觸法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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寵物保母替病貓打皮下輸液為何會觸法?
皮下輸液被歸類為獸醫醫療行為,需要專業評估動物的健康狀況、藥物劑量與施打方式。未具備獸醫師資格的寵物保母執行此類行為,已超出單純的寵物照顧範疇,可能因操作不當對動物造成傷害,並違反《獸醫師法》。
飼主在家替自家寵物打針是否也違法?
飼主在家替自家寵物進行必要照護,若是在獸醫師診斷後,由獸醫師開立處方並指導飼主配合醫囑進行,則屬於飼主配合的居家照護,並不違法。但受託替他人照顧寵物並執行醫療行為,即使有飼主同意,仍需由具資格人員執行。
未具獸醫資格替動物打針最高可罰多少錢?
根據《獸醫師法》規定,未具備獸醫師資格而替他人飼養的動物執行涉及獸醫師業務的醫療行為,可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鍰,所使用的藥械也可能被沒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