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傳媒/記者 范家豪/綜合報導】 外送平台市場整併議題持續受到關注。針對目前仍由公平交易委員會審查中的Grab併購foodpanda台灣業務案,國立高雄大學教授廖義銘於本年七月三十一日工商時報〈Grab併foodpanda案公平會的關鍵回應〉一文中公開指出,企業持股比例高低並非判斷市場競爭影響的唯一標準,競爭法更重視是否具有「實質影響力」。臺灣外送產業權益協進聯盟7日引用廖義銘教授的觀點,呼籲公平會審慎評估整併案對市場競爭及外送員權益的影響。

另一方面,《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自今年7月21日施行後,外送平台勞動權益議題再度受到關注。臺灣外送產業權益協進聯盟表示,近日有工會具體指控Uber Eats在疊單配送計酬方式上涉違反新法精神,事件凸顯外送平台管理及法令落實仍有檢視空間,並呼籲主管機關依法調查處理。

協進聯盟發言人蘇柏豪表示,Uber Eats於外送員接取多筆疊單訂單時,將實際工時除以二計算,短付一半血汗錢,涉違反新法「一單一計」之核心設計。經與勞動部聯繫確認,該部已明確表態將「該罰就罰、按人開罰」。基於此,協進聯盟已推動「一案一檢舉」行動,鼓勵外送員保存配送紀錄、薪資明細及相關證據,透過合法程序向主管機關反映,期盼藉由行政調查與制度落實,確保《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真正發揮保障功能。

針對目前公平交易委員會審查中的Grab併購foodpanda台灣業務案,蘇柏豪指出,更值得注意者,係Uber集團之併吞布局:本年七月十六日Uber以一百四十八億美元收購foodpanda全球母公司Delivery Hero;同時Uber持有Grab Holdings約百分之十三點五股份,位居前三大股東;而Grab現正申請併購foodpanda台灣業務。蘇柏豪認為,兩隻手屬同一集團,若市場持續高度集中,未來將影響外送平台競爭、外送員接單條件及消費者選擇。

高雄大學教授廖義銘於本年七月三十一日工商時報〈Grab併foodpanda案公平會的關鍵回應〉一文中公開指出,企業持股比例高低並非判斷市場競爭影響的唯一標準,競爭法更重視是否具有「實質影響力」。(圖/網路翻攝)

值得注意的是,廖義銘教授於前開專欄中並具體引述比較法先例:英國《企業法》以「實質影響力」為結合門檻,BSkyB收購ITV案,百分之十七點九持股即認定實質影響力;最貼近本案者為Amazon併購Deliveroo,二〇一九年Amazon取得百分之十六股份,英國競爭市場局(CMA)深入調查其對競爭誘因之軟化效應。廖教授並援引Azar等於《Journal of Finance》之航空業實證:股東越集中,票價越高。新加坡實務亦有類似經驗:新加坡競爭與消費者委員會(CCCS)於二〇二四年GrabFood洽談併購Foodpanda之際,先發性發布「暫時性措施指令」(Interim Measure Directions),該併購磋商隨即告破局。

協進聯盟並對外界主張「有條件核准」之聲音表達直接質疑。蘇柏豪指出,附加條件核准之邏輯前提,乃業者將遵守核准條件;然於本案,此前提從一開始即不成立。「一個對立法院三讀之現行有效法律尚且公然藐視之集團,其對公平會處分中所附之條件,會遵守嗎?」蘇柏豪並提醒,公平會於一一三年第一七三二次委員會議已依公平交易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否准Uber直接併購foodpanda案;今日結構雖改為「Grab間接併購」,然市場結構集中化之實質效果並未改變,「問題不變,答案不應因換殼而不同」。

協進聯盟最後提出三項訴求,包括:一、勞動部應就Uber Eats疊單違法立即啟動裁罰程序,落實外送員專法之全面執法;二、社會各界應清楚辨識「有條件核准」於本案之虛偽性,一個對現行法律毫無敬畏之集團不配獲得任何行政信任;三、公平交易委員會應依公平交易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作成否准Grab併foodpanda案之處分,並得參酌新加坡CCCS經驗,於審查期間發布類似「暫時性措施指令」之保全機制。

目前,公平交易委員會對Grab併購foodpanda台灣業務案仍依法審查中,審查期限延至十月二十七日,相關結果尚未出爐;至於Uber Eats計酬方式是否涉及違法,也仍待主管機關調查認定。港灣新聞網將持續追蹤相關進展。

Uber Eats回應,疊單行程以外送員實際總投入的時間為基礎計算報酬,當疊單的多趟行程同時進行時,該重疊的時間會由同時進行的行程平均分擔,總投入時間不受影響;當疊單中只剩下其中一趟行程進行時,該段時間則全數計入該趟行程。


※新聞來源: 互傳媒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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