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虹村毀損案二審宣判 中市府文化局勝訴:捍衛市民權益
📋 重點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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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彩虹村部分彩繪牆面遭毀損,台中市政府文化局提告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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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一審敗訴,但台中市政府文化局在二審民事訴訟中勝訴,確認彩虹村牆面彩繪著作物所有權歸屬市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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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彩虹村文創公司負責人魏丕仁具有不法故意,市府將依法進行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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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判決捍衛了市民權益及市產權益,未來文化局將持續確保彩虹村的管理維護。
(觀傳媒中彰投新聞)【記者廖妙茜/台中報導】台中市彩虹村部分彩繪牆面於111年7月30日遭人塗漆毀損,嚴重影響市容美觀。台中市政府文化局為捍衛市民權益,向彩虹文創公司負責人魏丕仁及其員工等相關涉案者提告民事與刑事訴訟,雖一審敗訴,但今(115)年7月8日法院二審判決市府勝訴,文化局表示,將依據判決結果進行求償,未來也將持續秉持嚴謹態度,確保彩虹村管理維護工作順利進行,以保障市產權益。
文化局說明,針對彩虹文創公司及其員工等人所涉刑事毀損案,以及文化局提出的一審民事損害賠償訴訟,過往判決認為彩虹文創公司負責人魏丕仁為黃永阜先生與市府認養維護契約之代理人,被告主觀上不具毀損犯意,故刑事一、二審均判決被告無罪,民事一審亦駁回文化局訴求。
然而,市府團隊並未放棄,為維護公有財產與大眾權益,文化局依法提起民事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庭二審結果,依民法811條,彩虹村牆面彩繪著作物所有權為市府所有,且判決書指出彩虹文創公司負責人魏丕仁具有不法之故意,因此判決市府勝訴,後續文化局將依法進行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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