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師法首案3-2】POP案調查報告遭質疑「自創標準」 律師重磅反擊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POP心靈課程負責人黃振輝、呂秀金夫婦等7人被控沒有心理師資格,卻開課從事心理諮商與治療,台北地檢署依違反心理師法及共同詐欺罪起訴,不過,檢方起訴違反心理師法的重要事證,中華民國諮商心理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的鑑定調查報告,卻因僅就不全的譯文進行鑑定,在法庭上屢受辯護律師質疑不夠嚴謹,甚至自創標準。
律師鄭文龍表示,檢方起訴這件案子,是「用了一個不正確的方法,去找了不正確的專業人員,來做不正確的鑑定報告」。鄭文龍說,其實國內有更專業的鑑定單位,北檢卻找了一個只有心理諮商的專業,沒有司法專業的全聯會來做鑑定。
鄭文龍指出,這個鑑定報告是沒有經驗第一次做的,而且沒有一個客觀標準,這是危險的,我國刑事訴訟法206條就有4項規定,分別是一、鑑定人之專業能力有助於事實認定。二、鑑定係以足夠之事實或資料為基礎。三、鑑定係以可靠之原理及方法作成。四、前款之原理及方法係以可靠方式適用於鑑定事項。
也就是說,這種鑑定報告收集的資料要充分,而且要客觀,而且要有科學性、可以被檢驗,但是北檢的這個其實都違背,都是鑑定人主觀想像,沒有一個依照公認客觀的標準去做的鑑定報告,所以律師們一直認為這個是一個錯誤的鑑定。
鄭文龍表示,依照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確立的法律證據規則「道伯特法則(Daubert Standard)」評估法庭中專家證人提供的科學證據是否具有容許性,必須符合一、鑑定報告要可被檢驗;二、要被同儕審查;三、要顯露誤差率;四、要有標準;五、這個標準是業界共同接受的。全聯會的調查報告卻5項法則都沒有,依照很不科學的1個報告提告,就是錯誤的提告。
律師李采霓更在辯論庭挑戰調查報告的證據能力,認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06條的立法理由,全聯會的調查報告不符合證據能力之前提要件,因此沒有證據能力。
她表示,調查報告並不是以足夠的事實或資料為基礎,鑑定人僅依據片段、非全部課程的譯文來推論全體課程的整體性質,並非建立在足夠的事實或資料之上。同時,諮商心理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常務理事王郁茗也就是鑑定人之一,以專家證人身分作證時也坦承,鑑定過程中沒有核對譯文與實際現場狀況是否相符,也從未訪談過任何講師與學員。
李采霓說,鑑定人完全不知道實際上課人數、場所,也無法從譯文中看出時間、地點、空間、起程、頻率與次數,更無法得知學員當下的情緒、認知、表情與精神狀況。且鑑定過程沒有參考任何語音檔,未看過招生廣告文宣,也沒有課堂講義。在完全不知道講師是否有篩選學員、是否有治療目標與方向的情況下,直接推論該課程應視為團體諮商或治療,顯屬憑空推論。
而且,調查報告「不是以可靠的原理及方法做成」。李采霓律師質疑,調查報告「不是以可靠的原理及方法做成」。,鑑定人作證時表示,調查報告所採用的鑑定原理與方法,如以諮商治療定義判斷譯文,以及依關係層面、主觀意圖、使用方法、進行方式、進行對象等五大項作為鑑定標準。
這些自創方法從未有其他學者或期刊論文提出過,無法確保不同鑑定人在相同條件下,僅依譯文能得出相同或相似的結論,缺乏「可驗證性」與「重複性」。且刑事訴訟法早已修法,鑑定非由權威說了算,而檢察官並未證明該調查報告所出的兩項自創原理與方法具備客觀的可靠性。
更重要的是,鑑定人越權鑑定與擅自創設法律要件。李采霓說,鑑定應針對「事實」而非「解釋法規或適用法律」。調查報告自創了心理師法第42條所沒有的「達到療效」與「避免傷害」兩個要件來做為實質判斷標準,這在法律明文與立法理由中完全不見隻字片語。
更有甚者,調查報告以民間學會內部的會員「倫理」規則,作為判斷是否構成刑罰要件的依據,甚至認為只要使民眾權益有潛在受損風險即應具備心理師資格,此舉嚴重違反「罪刑法定主義」。
律師團更直批調查報告以理論直接推論並取代事實認定。直接推論被告對全部學員在進行團體心理諮商與治療。鑑定人並未對學員進行任何訪談、問卷、心理量表、行為觀察或前後比對,完全沒有客觀資料證明學員實際上是否有受影響、受何種影響或影響程度。刑事犯罪必須依客觀證據認定,不能僅用理論推測來認定犯罪事實已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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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師法首案POP課程爭議點為何?
檢方起訴POP心靈課程負責人黃振輝、呂秀金夫婦等7人違反心理師法及詐欺罪,但關鍵的鑑定調查報告遭辯護律師質疑其標準與方法不夠嚴謹。律師鄭文龍指出,該報告僅依據不全的譯文進行鑑定,且未遵循刑事訴訟法及「道伯特法則」的客觀性、可驗證性等要求。律師李采霓進一步質疑,鑑定人未核對譯文與實際狀況,也未訪談講師學員,且報告採用的鑑定原理與方法未經學界或期刊論文驗證,缺乏可驗證性與重複性,並認為鑑定人越權解釋法律,自創「達到療效」與「避免傷害」等要件,違反了鑑定應針對事實而非法律解釋的原則。
POP課程案的辯護律師質疑鑑定報告哪些方面?
辯護律師質疑鑑定報告的標準是「自創」且不夠嚴謹,未遵循刑事訴訟法及「道伯特法則」的客觀性、可驗證性、同儕審查等要求。此外,鑑定人僅依據不全的譯文,未核對實際狀況,也未訪談相關人員,且報告採用的方法缺乏學界驗證,並自行創設法律要件。
「道伯特法則」是什麼?
「道伯特法則」是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確立的法律證據規則,用來評估法庭中專家證人提供的科學證據是否具有容許性。其主要要求證據必須可被檢驗、被同儕審查、顯露誤差率、有業界共同接受的標準,並以可靠方式適用於鑑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