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民法鬆綁了 遺產稅還困在農業社會
王永/退休族
現今已是高度發展的工業社會,兄弟姊妹之間的互動與連結,早已不同於農業社會大家庭緊密共同生活的型態。法務部於2026年6月預告《民法》繼承編修正草案,擬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制度,讓人民更能落實遺囑自由,正是法律因應社會變遷的重要一步。
然而,民法開始與時俱進,台灣現行遺產稅制度卻仍停留在過去的思維。
依現行規定,遺產稅的納稅義務人是全體繼承人,每位繼承人都必須對全部遺產稅負連帶責任。也就是說,只要其中一人沒有繳納稅款,其他繼承人即使早已繳清自己認為應負擔的部分,仍可能被政府追繳全部欠稅,甚至遭到強制執行。
近日媒體報導一個案例:一位父親過世後,留下台中七期附近一塊市值約六千萬元的土地,子女需繳納約四百五十萬元遺產稅。由於大兒子無力負擔,小妹認為土地不會消失,不急著處理;只有二女兒擔心影響繼承程序,先繳清自己認為應負擔的一百五十萬元,並完成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她原以為自己已依法履行義務,沒想到因其他繼承人未繳清剩餘稅款,政府仍可能依法向她追討,甚至查扣她名下的薪資、存款等財產。
這套制度的立意,是確保國家稅收不致流失。然而,制度運作的結果,卻可能讓最守法、最積極配合繳稅的人,反而承擔他人不履行義務的法律風險。尤其在現代社會,兄弟姊妹各自成家、經濟獨立,彼此財務早已分開,政府卻仍要求其中一人為他人的欠稅負責,是否仍符合今日家庭型態與公平原則,值得深思。
遺產稅本是所得稅的補充稅制,目的在於對生前未能課徵的所得,於生命終結時透過遺產課稅。世界上已有不少國家因所得稅制度成熟而取消遺產稅,台灣是否仍有維持現行制度的必要,值得討論;但至少在制度設計上,不應讓政府為了確保稅收,將家庭成員之間的私法關係轉化為公法上的連帶責任,使守法者承受不屬於自己的風險。
當民法開始因應社會變遷,不再僵化地以血緣關係綁定所有權利與義務,遺產稅制度也應同步檢討。法律的目的,不只是維護國家課稅權,更應保障人民權益。民法已經向前走,稅法改革也不該停留在過去的思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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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來源:unsplash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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