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宣布校事會議新制 全教總列6大弊端籲廢止制度
教育部如何改革校事會議制度以減少案件量?
教育部於10月7日宣布校事會議制度的改革方案,重點包括:若教師行為明顯屬於合理管教或依法不罰,學校或主管機關可直接結案,無需召開會議審議。此外,一般成績考核案件的調查原則上將改由校內人員處理,並限縮外聘調查人員的條件。教育部也規劃於10月中旬公布教師法律諮詢服務要點,並於10月底公布職場不法侵害預防指引,以提供教師法律支持並降低職場風險。
校事會議精進方案出爐 教育部3大改革
教育部表示,9月已邀請教師、家長、校長、兒少權益團體及各地方政府研商,蒐集各方意見後,今天修正發布《教師解聘辦法》第8條、第9條之2,以及《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6條之1。
教育部指出,這次修正第一項重點,是學校接獲檢舉後,若教師行為明顯屬於依法不予處罰情形,或符合學校依《教師法》訂定的輔導、管教學生辦法,學校即可直接結案,不必再召開會議審議。後續也可透過親師生溝通、行政晤談或其他有效方式,協助化解衝突。
第二項調整,是主管機關若接獲檢舉或知悉事件後,如認定教師行為明顯符合《教師解聘辦法》第4條所列不予處罰情形,可直接通知檢舉人案件結案,不必再轉交學校處理。第三項則是針對一般成績考核案件調整調查方式。教育部表示,為落實解聘案件與考核案件分流,考量一般考核事件性質相對單純,未來學校原則上應由校內人員調查;只有在員額編制、偏遠地區學校或其他特殊情形,導致校內調查確有困難時,才可例外外聘調查人員。
除修正辦法外,教育部也規劃提供教師法律支持。國教署預計10月中公布「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法律諮詢作業要點」,補助地方政府建立法律諮詢服務,讓教師在接受不適任調查時,可獲得法律諮詢協助。
教育部並表示,目前正整合職業安全衛生及校園安全相關規範,參考勞動部指引與校園實務案例,規劃10月底公布「各級學校及教保服務機構職場不法侵害預防指引」,希望透過行政指導,降低教師在校園職場中遭受不法侵害的風險。
全教總列校事會議6大弊端 批局部修補難解制度問題
不過,全教總對此次修法仍表達不滿。全教總表示,教育部這次修正雖然顯示已注意到教育現場長期反映的「小案大辦」問題,試圖減少不必要進入校事會議的案件量,但修法仍未正面處理教師現場關切的制度弊端,令人遺憾。
全教總指出,教育部修正《解聘辦法》第8條及第9條之2,讓明顯依法不罰案件可由學校或主管機關直接結案,至少代表教育部終於承認,過去只要有人檢舉,就可能一路進入校事會議與調查程序的設計確有不妥。但全教總也強調,減少案件進入校事會議,不等於校事會議本身的問題已被解決。
第一個問題是法規用語仍有「有罪推定」疑慮。現行制度在案件尚未調查完成、事實尚未釐清前,就使用「行為人」、「被害人」等定性字眼,容易形成先入為主的框架,也不符合調查程序應有的中立精神。全教總主張,應改用「被檢舉人」、「被行為人」等中性用語。
第二,全教總認為,教師考核案件被納入校事會議體系的適法性疑義仍未排除。《教師法》第29條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相關調查程序,但不代表教育部可以將一般教師考核與懲處案件一併納入校事會議。全教總批評,教育部長期透過子法擴張校事會議處理範圍,使原本用來處理重大不適任教師案件的制度逐步泛化,也造成校園程序性調查大量增加。
第三,全教總表示,無成本濫訴問題仍未真正解決。這次新增的快速結案機制,只能處理明顯合法或明顯符合輔導管教規定的案件;但只要案件未達到「顯然可結案」程度,學校仍須投入行政程序、人力與時間。對於反覆檢舉、惡意檢舉、欠缺具體事證,甚至事後證明完全失實的案件,現行制度仍缺乏有效防堵機制。
第四,全教總指出,調查人員若不適任、失職,甚至明顯違反調查專業,目前仍缺乏有效課責制度。校事會議制度施行以來,教育現場多次反映調查品質落差極大,包括調查範圍不明、證據取捨失衡、忽略有利當事人事證,以及調查報告論理不足等問題。全教總認為,當調查報告影響教師考核、懲處甚至職涯時,調查人員卻缺乏評鑑、淘汰、究責與專業倫理規範,導致調查員良莠不齊。甚至於有不肖者將其當作事業經營。
第五,全教總批評,過去因制度缺陷造成的冤案,仍未獲得完整補償與回復。雖然教育部今年4月修正教師法,明定教師暫時停聘接受調查後,若最終未被解聘或終局停聘並回復聘任,可補發停聘期間本薪及學術研究加給,但行政加給、導師加給、考核未能晉級造成的薪資差額,以及長期調查衍生的污名、調職、訴訟成本、交通費與醫藥費等損失,仍未被完整處理。
全教總最後表示,校事會議制度施行至今,已造成寒蟬效應、行政耗損、教師防禦性教學,以及教師與家長之間的不信任,顯示副作用已大於效果。全教總認為,教育部不應再以局部修補方式延續制度,而應面對問題根源,停止校事會議制度,避免教育現場持續承受制度壓力。
全教總認為校事會議制度有哪些核心弊端?
全教總指出,現行法規用語仍有「有罪推定」的疑慮,案件未釐清前就使用「行為人」、「被害人」等字眼。此外,教師考核案件被納入校事會議體系的適法性存疑,以及無成本濫訴問題仍未真正解決,這些都是制度上的核心問題。
教育部將如何提供教師法律諮詢服務?
教育部國教署預計在10月中旬公布「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法律諮詢作業要點」。此要點將補助地方政府建立法律諮詢服務,確保教師在接受不適任調查時,能獲得必要的法律諮詢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