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進黨欠薛兆基一個公道!20年前顧全大局,20年後只能獨立參選左楠市議員
薛兆基為何退出民進黨並獨立參選高雄市議員?
薛兆基因不滿民進黨的提名制度與個人政治理想衝突,於2026年2月9日宣布退出民進黨,改以無黨籍身分參選高雄市左營、楠梓區市議員。此舉並非初選民調落敗後的脫黨參選,而是他在初選前就已決定的政治道路。儘管薛兆基曾於2005年為市政協調工作放下議員參選計畫,並獲前代理市長葉菊蘭肯定,但民進黨高雄市黨部仍依黨規,將其違紀參選案送交中央黨部處理,決定予以除名。
【記者 林靜芝 /高雄市 報導】一場左營萬年季期間的街頭拜票,意外揭開一段塵封20年的政治往事。當年為了高雄市政放下議員選舉的薛兆基,如今重返選舉戰場,卻因退出民進黨、獨立參選而遭到質疑。這場爭議,究竟是黨紀問題,還是提名制度與個人政治理想之間的衝突?
日前,薛兆基與競選團隊在左營元帝廟周邊掃街拜票,一名協助推薦的支持者,遇到自稱不可能支持脫黨參選人的民眾。對方質疑,薛兆基自年輕時便加入民進黨,如今卻不遵守黨內遊戲規則,令人難以接受。
支持者試圖解釋,薛兆基並非初選民調落敗後才堅持參選,而是在初選前就決定另尋政治道路。然而,雙方未能取得共識。
這段街頭插曲,反映出薛兆基參選以來始終面對的政治爭議,也讓人重新思考:政黨紀律固然重要,但一名長年為政黨與城市付出的人,其過去的承擔,是否也應獲得公平評價?
時間回到2005年。當時謝長廷轉任行政院長,葉菊蘭臨危受命代理高雄市長。薛兆基原已投入左營、楠梓市議員選舉,基層經營超過7個月,卻因市政團隊需要熟悉高雄政務的幕僚,最終放下參選計畫,出任市長辦公室主任。
這段歷史並非只有薛兆基單方面的說法。
今年1月,葉菊蘭曾公開回顧,當年薛兆基是在謝長廷推薦下,承擔代理市長辦公室主任的工作。她並指出,薛兆基協助跨局處協調及捷運試乘等市政工作,卻未曾以此邀功。葉菊蘭更公開呼籲,社會應該還給薛兆基一個公道。
20年前,他選擇放下個人的政治規劃,投入市政工作;20年後,當他希望重新實現議員夢想,卻又面臨政黨提名制度的現實考驗。
2026年民進黨左營、楠梓市議員初選,規劃提名4席。面對激烈競爭,薛兆基於2月9日宣布不參加黨內初選,轉以無黨籍身分投入年底選舉。換言之,他並不是參加初選民調落敗後,才宣布脫黨參選。 這項時間順序,已有當時的新聞報導可以佐證。
不過,民進黨也有其黨紀立場。高雄市黨部9月15日表示,即使參選人已事先辦理退黨,依黨內規範,違紀參選仍得予以除名,並將相關案件送交中央黨部處理。
因此,爭議真正值得討論的,不是薛兆基是否曾經退出民進黨,而是政黨在維護提名紀律的同時,如何回應基層對提名公平性與派系資源分配的疑慮。
對任何政黨而言,提名制度都必須有明確規則,否則難以維持組織運作;但規則的存在,也不代表制度本身不容檢驗。尤其當參選人質疑黨內資源分配失衡,政黨更應透過公開透明的程序,回應外界對公平競爭的期待。
薛兆基選擇離開民進黨,當然必須承擔政治後果;民進黨依照黨規處理,也有其制度依據。然而,黨紀上的分歧,不應成為否定一個人過往市政貢獻的理由,更不能讓外界對歷史事實產生錯誤認識。
政治人物的價值,不該只由派系歸屬或政黨提名決定。
薛兆基是否適任市議員,應該檢驗的是他的市政專業、公共政策、地方服務能力,以及能否回應左營、楠梓未來的發展需求,而不是僅憑一張黨證,決定其政治生涯的全部評價。
20年前的退讓,不代表20年後理所當然應該再退讓;當年的承擔,也不應因今日的政治選擇而被抹去。
民進黨與薛兆基之間的政治分歧,可以交由制度與歷史評價;至於薛兆基能否獲得左楠選民認同,最終仍應由選票決定。
還薛兆基一個公道,不代表要求選民一定支持他,而是讓事實回到事實,讓歷史回到歷史,讓選舉回歸候選人的能力與主張。
政黨可以決定提名誰,但不能代替人民決定誰有資格接受選票的考驗。
▲前高雄市代理市長葉菊蘭(中)與薛兆基(右)合影。2005年薛兆基放下議員參選規劃,回任市長辦公室主任協助市政。葉菊蘭曾公開肯定其當年的付出,並呼籲外界還薛兆基一個公道。(圖/薛兆基臉書)
▲高雄市左營、楠梓區市議員參選人薛兆基(左三)偕同競選團隊,趁左營萬年季期間深入地方巷弄掃街拜票,爭取鄉親支持,展現無黨籍參選、持續深耕基層的決心。(圖/薛兆基臉書) 薛兆基20年前為何放棄參選議員?
2005年,當時謝長廷轉任行政院長,葉菊蘭代理高雄市長。薛兆基原已投入左營、楠梓市議員選舉,但因市政團隊需要熟悉高雄政務的幕僚,最終放下參選計畫,出任市長辦公室主任,協助跨局處協調及捷運試乘等市政工作。
民進黨對薛兆基違紀參選的處分是什麼?
民進黨高雄市黨部於9月15日表示,即使參選人已事先辦理退黨,依黨內規範,違紀參選仍得予以除名,並將相關案件送交中央黨部處理。
薛兆基獨立參選的爭議點為何?
爭議點在於政黨紀律與提名制度的公平性之間的衝突。薛兆基認為黨內資源分配失衡,選擇獨立參選;民進黨則依黨規處理其違紀參選行為。這也引發了對政治人物價值應由能力與主張決定,而非僅由派系歸屬或政黨提名來評價的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