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角抵加/林承志綜合報導)立法院10月30日三讀修正《水土保持法》部分條文,提高違法墾殖及違反水土保持規定的處罰。未經同意在公有或私人山坡地、國公有林區或他人私有林區擅自墾殖、占用等,造成水土流失或水保設施毀損,依法可處有期徒刑並併科罰金;如果因而造成人員死亡,罰金上限提高至新台幣1億元。修法完成三讀後,仍須依程序送請總統公布。

關鍵資訊

  • 修法進度:2026年10月30日立法院三讀,後續須依法公布;施行時間以公布條文為準。
  • 適用區域:包括公有或私人山坡地、國公有林區及他人私有林區,仍須符合條文列明的行為與結果要件。
  • 致死罰金:符合違法行為等要件並因而致人死亡者,最高得併科1億元罰金。
  • 水保計畫:未依規定擬具計畫送核而擅自開發,主管機關應令違規行為人停工,並得依法採取限期改正等措施。

違法墾殖什麼情況最高併科1億元?

依中央社報導的三讀內容,在公有或私人山坡地、國公有林區或他人私有林區,未經同意擅自墾殖、占用,或從事法律所列開發、經營、使用行為,造成水土流失或水土保持處理、維護設施毀損者,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500萬元以下罰金。

聯合報採訪報導也指出,若因而致人死亡,罰金上限由原來的100萬元提高至1億元;致人重傷,罰金上限由80萬元提高至8,000萬元。這些金額是刑事罰金的上限,是否併科及具體金額仍由法院依個案認定,不是每件墾殖案件都直接處以1億元。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審查報告顯示,相關條文於7月初審時已討論提高罰金;本次三讀內容以院會通過的條文為準。

山坡地開發涉及土地權屬及水土保持規定。(AI生成情境示意)

沒有水保計畫擅自開發 主管機關應令停工

三讀內容也調整未依法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主管機關核定、卻擅自開發時的處理方式。依中央社所述,主管機關除可依相關規定按次分別處罰,也應令違規行為人停工,並得通知限期改正、沒入設施及使用的機具,或強制拆除、清除工作物;所需費用由違規行為人負擔。

主管機關並得自第一次處罰之日起2年內,暫停該地的開發申請。若違規行為人沒有合法使用權,辦理限期改正前無法取得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權人同意,或找不到違規行為人,主管機關應通知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權人限期改正。土地屬公有且無經營人或使用人時,則通知土地管理機關改善。

水保規範違規 罰鍰與刑事罰金分開計算

未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實施處理與維護,或未在期限內改正、實施後仍不合規範等情形,三讀內容將行政罰鍰調整為6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這類罰鍰屬行政處罰,與法院判處的刑事罰金不同,適用情形也不同。

依報導,若未先擬具水保計畫或未依核定計畫實施等,造成水土流失或水保設施毀損,得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死亡或重傷,另有加重刑責與罰金規定。土地開發或使用是否需要水保計畫,仍依土地條件、開發行為及主管機關核定情形判斷。

三讀後何時生效?仍待總統公布

立法院立法程序說明指出,法律案經三讀後,將依程序送請總統公布。此次修正案已完成院會三讀;公布內容與施行日期,仍須以後續總統公布的條文及相關規定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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